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罚字[2018]112号
当事人 (姓名): 北京京怀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祝太山
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字号、公民身份号码)91110116MA017KEXX6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融城北路10号院23号楼2层204
2018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所使用的轮式装载机(型号为LG850),尾气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烟度值超过林格曼黑度I级,不符合《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的要求。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 2018年11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18]1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北京京怀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帐户银行以转帐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帐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三日内将行政处罚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寄至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49号,邮编1014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