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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调整前水平
调整后水平
自来水价格
1.70
1.70
水资源费
1.10
1.26
污水处理费
0.90
1.04
合计(居民用水销售价格)
3.70
4.00
 
注:1.居民用水的范围执行京发改[2004]1517号规定;
  2.自备井水资源费按照京发改[2009]2400号文件规定,执行全市2.30元/立方米标准,自备井供居民生活用水按照调整后的居民用水销售价格执行。
 
 二、北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用 户
调整前销售价格
调整后销售价格
行政事业
5.40
5.80
工商业
5.60
6.21
(统一为工商企业用水)
宾馆、饭店、餐饮业
6.10
洗车业、纯净水业
41.50
61.68
洗浴业
61.50
81.68
 注:自备井用水按照调整后的同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北京市非居民用水分类价格细则

  一、执行行政事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水;
  (二)部队用水;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二、执行工商企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工商企业、服务业用水;
  (二)宾馆、旅店、招待所、饭店、餐饮业用水;
  (三)娱乐业用水:指独立装表计费的歌舞厅、康乐场所、美容美发等;
  (四)营业性写字楼用水(出售给个人居住的除外);
  (五)临时施工用水。
  三、执行特殊行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纯净水生产企业用水;
  (二)洗车业用水;
  (三)洗浴业用水:包括独立装表计费的宾馆、饭店、康体中心、商务会馆等附设的营业性洗浴。
  四、其他用水
  其他用水:以上三种用水之外的所有非居民用水,均执行工商企业用水的价格标准。
  五、因施工、占压等责任造成公共供水管道漏失水量的计价按临时施工用水计收。
  六、凡不同用水性质共用一块水表计量的混用水户,应主动同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而混用水的用户,供水单位按从高适用的原则收取水费。
 
  文件依据:京发改[2009]2400号、京发改[2009]25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