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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怀柔区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1-10-21 20:09:31信息来源:    区投促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怀柔区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全面推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确保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促进怀柔区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奖励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区旅游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提高扶持奖励政策的使用效率,切实起到支持、鼓励,调动积极因素,促进产业发展的作用。

第二章 扶持奖励范围及项目

第三条 扶持奖励范围包括全区国有、集体、私营等所有制形式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行社和乡村旅游等旅游经营企业。

第四条 扶持奖励项目主要包括旅游品牌创建(景区评A、饭店评星河特色乡村旅游村)、旅游商品研发和“引客入怀”等。

第三章 扶持奖励额度及方式

第五条 依据国家《A级旅游景区评定标准》、《星级饭店评定标准》和北京市《旅行社质量等级划分及评定》,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3A级的旅游景区、3A级的旅行社和三星级饭店的旅游企业,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4A级的旅行社和四星级饭店的旅游企业,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5A级的旅行社和五星级饭店的旅游企业,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依据《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村划分与评定》,经市、区旅游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对当年新评定的乡村旅游特色村,每创建1个区政府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以怀柔地方资源为基础进行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并获得国家级、市级优秀旅游商品称号获奖项,区政府给予研发单位3000—10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依据《怀柔区关于旅行社吸引游客来怀柔奖励办法(试行)》,对各家旅行社和旅行商积极组团到怀柔,每年以2000人为基数,每个旅行社达到2000人标准,按每人次2元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申报材料

凡符合扶持奖励办法条件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乡村旅游村和旅行社等旅游企业,按要求,需提供扶持奖励申请和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材料和获得扶持奖励的有效证件(如国家和北京市旅游局颁发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标牌和旅行社组团到怀柔人数确认单等)。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上报区旅游局。

2.区旅游局和相关部门研究共同确认后,对符合扶持奖励范围和条件的,经报请区政府审批后,按照相应的奖励和额度兑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施行。

责任编辑:李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