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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县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决议
(2001年1月 日怀柔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怀柔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认真讨论了县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会议认为,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切实执行代表职务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届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与法律规定和形势发展需要还不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对县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作如下决议:
(一)县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自觉地执行代表职务。
(二)县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并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级人大的决定、决议,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三)县人大代表应当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参与大会的决定、决议,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充分表达选民的意志。
(四)县人大代表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和委托乡镇人大组织的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在视察和执法检查中行使监督权。也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五)县人大代表要密切与人民的联系,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反映社情民意,发挥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六)建立县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确定每年6月6日和12月12日为县人大代表走访选民日。县人大代表除结合日常工作、生活密切与选民联系外,要充分利用走访选民日,深入选县听取选民意见,因特殊情况当日不能走访的要补访。每人每年走访选民不应少于30名。
(七)建立代表述职制度。每位县人大代表在本届任期内至少要向选县选民或选民代表述职一次,接受选民评议。组织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
(八)建立评优制度。每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代表活动,根据代表履行职务的情况由各乡镇代表组提名推荐,县人大常委会综合平衡、讨论通过。每年开展一次“代表优秀议案、建议”评选活动。由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办事机构提出意见,县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两项评选在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上予以表彰。
(九)县人大常委会要把代表联络工作作为基础工作,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不断改进、完善服务工作,为代表履行职务创造良好环境。要坚持每月20日常委会驻会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坚持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本届人大每位代表至少列席一次。要认真组织县人大代表参加视察、执法检查活动,本届人大每位代表至少参加一次。
(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依法享受言论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它待遇。拒绝履行协助代表执行职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阻碍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和对代表执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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