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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12月15日怀柔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3月11日怀柔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1999年5月25日怀柔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加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的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或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于会议举行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当由本人向常委会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应当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可以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可以邀请有关的区人大代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安排,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织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必要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二条 议案的提出,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
第十三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候,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提议案机关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撤销职务案,罢免案,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的时候,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应当说明理由和介绍情况,并回答询问。
被撤职、罢免的人员,被撤销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到会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交有关机关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报告,再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提议案的机关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委会准备表决的议案的修正案。修正案必须用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常委会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时,应当邀请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如果较多数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交有关机关继续办理,再次审议的时间由主任会议决定。审议结果要向提出议案的代表团或者代表通报。
第二十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时,应当由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在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委托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对报告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向常委会会议汇报。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审议事项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的比较集中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写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管副主任审核,主任签发,转交“一府两院”研究办理。
“一府两院”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常委会书面反馈;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听取“一府两院”关于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第五章 质 询
第二十五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需作补充答复。必要时,常委会会议可以依法作出决议,由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当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会议期间作出答复,本次会议期间不能答复的,应当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确定答复时间。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5分钟,需要延长发言时间,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对于超过时间或者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常委会会议提交书面发言,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出席和列席人员。
第三十一条 表决议案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三条 任免案一般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和其他方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由工作机构记录,整理存档。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形成的会议纪要和其他主要文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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