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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若干办法

(1999年5月5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怀柔区人大常委会同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按乡镇组成代表小组,并推选组长1至2人。每个代表小组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代表活动。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各乡镇人大组织区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区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乡镇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第三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检查和视察本地区的法律、法规及人大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了解有关部门的工作,协助区人民政府推动工作,了解选民对于国家机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和作出决议、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代表的意见。
    第六条 每月20日区人大代表接待日,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轮流接待来访代表。人大代表可以随时约见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由代表联络室具体安排。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文件要及时印发代表。要充分利用《人大通讯》,为代表知情知政、了解全局服务。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进行工作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或评议“一府两院”工作。代表应当积极参加。
    第九条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单独或者几位代表联合就地进行视察活动。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代表就某一问题持代表证进行视察。
    第十条 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与视察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联系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情况,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代表视察时,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本区国家机关和组织,在接待代表视察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向代表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对代表提出的应当由本地区、本单位处理的问题有关负责人应当当场答复代表;需要事后处理的问题,由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十二条 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需要由区级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的问题,可以由代表填写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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