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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26日怀柔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区城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
    第三条 本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由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第四条 本区年度预算根据预算法进行的调整,由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 本区下列事项,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有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外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重大部署;
    (四)同国内外缔结友好区区的事项;
    (五)本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区下列事项,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对本区重大影响的各类刑事案件;
    (二)数额特别巨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三)涉及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案件;
    (四)对区人大代表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措施的案件;
    (五)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发生分歧需报请的事项;
    (六)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发生重大差错依法应给予赔偿的案件。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事项的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必要时由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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