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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评选优秀人大代表的办法
(2001年2月27日怀柔区 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激励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在代表中创造互相学习、互相促进的氛围,根据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决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评选条件
1、按照江泽民“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积极协助宪法、法律的实施,积极宣传和带头贯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协助区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2、按时出席代表大会,积极参加大会的全体会议和分团分组会议及大会期间的各项代表活动。在审议各项报告时态度认真,发言积极,质量较高。
3、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各代表小组、乡镇人大组织的各项代表活动。
4、经常、广泛地联系选民,积极反映选民的意愿和要求。主动对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一府两院”工作能提出建议。所提建议在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和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方面有实效。
5、本职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起到一定的模范带头作用。
三、评选的时间和方法
评选工作于12月份进行,具体方法是:
1、由各代表组组长召集(怀柔镇代表按1、2、3组分别召开),在代表个人总结全年活动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每组评出优秀代表候选人1至2名(具体名额另行分配)。小组对候选人要填写“优秀代表推荐表”(表样另发)和事迹材料。
2、各代表小组将优秀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报区人大代表联络室,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核、区人大常委会通过。
3、每年人代会预备会议上,对优秀代表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适时组织优秀代表交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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