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
首页
|
怀柔人大简介
|
常委会简介
|
人大代表
|
决议决定
|
会议纪要
|
怀柔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大代表的述职办法
(2001年2月27日怀柔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怀柔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决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述职是代表向选民负责、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是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重要途径。它有助于调动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
第三条 本届任期内,争取每位代表向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述职一次。
第四条 代表述职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制定本届区人大代表述职工作计划,落实年度述职代表数额,负责推选选民代表,年初进行部署,第四季度组织召开代表述职会议。
区人大代表联络室负责指导此项工作,汇总代表述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第五条 代表述职主要内容:
1、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行使代表权利情况,包括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议表决各项决议、决定,参加各项选举活动,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2、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出席或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活动情况;参加代表小组、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参加乡镇人大组织的视察、评议、通报情况、座谈、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的情况;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区乡(镇)人民政府推行工作情况;
3、密切联系选民,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向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推动和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情况;
4、提高自身素质,学习和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当好人大代表的体会。
5、在所在单位的工作情况。
第六条 述职代表应按照述职内容,一般应写出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于述职前报送乡镇人大主席团。述职代表应当直接向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述职,并认真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召开代表述职会议,一般按选区进行,参加人员一般为选民代表,也可以直接召集选民大会进行。代表述职会议由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第八条 参加代表述职会议的选民代表由选区内村民代表、社员代表和干部中推选,一般每个选区推选20名左右。选民代表应当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为人公正,看问题比较客观,具有一定的反映意见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会前,选民代表应有必要的准备。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返回
怀柔区人大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