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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怀柔县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按照法律规定,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怀柔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一百八十二名。
    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享有审议、询问、表决、选举的权利,享有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权利,享有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以及其他法定的权利。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主要内容为: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对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调查;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通报,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县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代表可以根据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怀柔区和怀柔区各乡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也可以持代表证单独或者几位代表联合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不论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对于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非经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的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接受他们的监督。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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