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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2002年4月12日北京市怀柔区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怀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
北京市怀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15人;
北京市怀柔区区长1人、副区长6人;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院长1人;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代表10人以上也可以书面联合提名。由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的人数一般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区长候选人的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2 人,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条 主席团提名候选人的人数,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出的各项候选人,由提名者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提名各项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主席团决定。提名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交大会秘书处选举组的,提名有效。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如果要求撤销提名,以书面方式提出,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如果不愿意被提名时,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大会主席团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名代表说明。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必须从区人大代表中提名。
    第六条 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提名者应当书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还可以在代表团或代表小组会议上口头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第七条 如果提名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差额数,按姓名笔画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如果提名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办法第三条的数额,进行预选,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
预选中如遇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时,由主席团依法决定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或者在不超过地方组织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数的前提下,将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一并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
    预选采取分代表团投票、统一计票的办法进行。由主席团确定总监票人1人;由各代表团(组)推荐监票人2人,经主席团确认后,对发票、投票、计票进行监督。按照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八条 选举须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出席,始得进行。
第九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在大会上一次投票。
第十条 正式投票前,由大会推选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2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对发票、投票、计票进行监督。
     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第十一条 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依法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左面的空格内画“O”,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姓名左面的空格内画“×”,既不画“O”又不画“×”的为弃权票。
    代表如果另选他人,必须先在候选人姓名左面的空格内画“×”,并在该候选人右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第十二条 填写选票应当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如因填写模糊,无法辨认,属于全票模糊的全票作废,部分模糊的部分作废。
    第十三条 选票由选举人本人投入票箱。
第十四条 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由计票人员清点选票张数。每项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清点结果经总监票人签字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如果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第十五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认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选举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差额,由主席团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另行选举时,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是在本次    还是在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大会主席团提出意见,由大会决定。
第十六条 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大会主席团依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由大会执行主席在大会上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七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照《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北京市怀柔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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