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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2009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日期:2010-03-09 00:00    来源:怀柔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怀柔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编制的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统计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怀柔信息网”门户网站(http://www.bjhr.gov.cn)下载。由于篇幅所限,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怀柔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联系(地址:怀柔区开放路56号;邮编101400;电子邮箱cgdd@bjhr.gov.cn)。

  一、概述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2009年,怀柔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要深化政务公开,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精神,积极推进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点抓好落实。怀柔城管大队始终把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大队整体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科室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为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专门成立了由大队长任组长、副大队长任副组长,办公室、指挥中心、法制科、政工科、督察科等科室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和指挥中心具体负责,专门配备了1名全职工作人员,2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并开辟了怀柔城管大队档案室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二)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工作有序进行。为了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机制、管理有制度、公开有把关,区城管大队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城管工作实际,制定了《怀柔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怀柔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等多项机制,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运行机制、工作程序、保障措施、工作进度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做到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规范操作,依法公开,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2009年区城管大队在做好往年信息收集、归纳、公开的基础上,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人员、拓宽服务渠道,全力做好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一是认真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城管大队认真参照相关规定,合理界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相应明确了具体的受理机构。二是严格遵循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原则。本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公开不涉密,涉密不公开”的要求,注重防止搞形式主义和应付式的工作态度,做到“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三是及时更新公开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发布流程,严格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四是主动沟通,多方学习。在具体工作中,能够积极与政府公开办积极沟通,先后到市城管执法局、密云城管大队、顺义城管大队进行了学习交流。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怀柔城管不断深化主动公开内容,拓展主动公开渠道,强化监督管理,扎实推进主动公开工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通过怀柔政府信息网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专栏下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监督投诉等栏目,方便公众知晓查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自《条例》施行以来,截至2009年12月31日,怀柔城管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53条。(自《条例》施行至2008年12月31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3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怀柔城管大队根据《条例》要求,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申请情况

  本机关2009年度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

  (二)答复情况

  本机关2009年度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0件。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

  《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试行)》实施准备工作已启动。该办法施行前,怀柔城管大队免费为公众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检索等服务。

  四、复议、诉讼及举报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本机关受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0件。

  (二)行政诉讼

  本机关共发生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0件。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机关按照《条例》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二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服务需要进一步加强;三是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查阅方式有待优化;四是由于人员紧张,负责信息公开的人员兼有其他工作职责,导致信息公开工作严谨性和深入度不够。

  2010年将从以下五个方面改进: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二是不断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三是整合和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不断丰富信息公开服务形式;四是进一步发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信息查阅服务作用;五是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专业性,强化服务意识。

  附表:

  附表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单位数量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153
其中:全文电子化政府信息数153

  附表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单位数量
依申请总数0
其中:区(县)政府0
工作部门0
其中:1、当面申请数0
2、互联网申请数0
3、传真申请数0
4、信函申请数0
到期已答复总数0
其中:1、同意公开0
2、不予公开0
3、信息不存在0
4、非本机关掌握0
5、申请内容不明确0
6、非政府信息0
7、已移送档案馆0

  附表三  复议、诉讼及举报情况统计表

指标单位数量
复议数0
诉讼数0
举报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