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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3日区卫生计生委

日期:2015-08-03 11:09    来源:区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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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线时间:2015年8月3日

  上线领导: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周金芝

  【主持人】:听众朋友们,大家好,这里是区纪委主办的行风热线直播节目。今天应邀来到直播室的嘉宾是怀柔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周金芝。周主任,你好!

  【周主任】: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很高兴通过行风热线这个平台,向大家介绍、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同时也欢迎大家给我们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主持人】:今天您打算给听众朋友介绍哪些方面的内容呢?

  【周主任】:主要想向大家介绍一下北京市现行的生育政策,重点介绍一下“单独两孩”政策和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

  【主持人】:那首先请您向大家介绍一下“单独两孩”政策吧!北京市的“单独两孩”政策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周主任】:根据2014年2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自2014年2月21日起,依法在全市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主持人】: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形式是什么?

  【周主任】:北京市以《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形式修改了生育政策相关条款,即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主持人】: “单独两孩”政策具体适合于哪些人群?

  【周主任】:执行“单独两孩”政策的人群为: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主持人】:独生子女如何界定?

  【周主任】:按照本市现行生育政策及子女数的计算方式,“独生子女是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

  【主持人】: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周主任】: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区县计生部门审批,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具体程序如下:

  夫妻双方如实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提交相关材料到本市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卫生计生委审批。

  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由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县卫生计生委审批。

  【主持人】: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再生育子女审批手续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周主任】:1.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并注明婚育情况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本市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

  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交:(1)其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死亡的由其原存档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计生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3)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主持人】:符合“单独两孩”条件的夫妇目前可以随时申请生育吗?

  【周主任】: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自2014年2月21日起,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当依法办理《生育服务证》。计生部门在材料齐全并真实有效情况下,本着“即来即审”的原则优先进行审核,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主持人】:《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通过前,单独夫妇已经生育第二个孩子如何执行政策?

  【周主任】: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政策已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行为,要依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施行的生育政策,以及《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对未经批准已经再生育,但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单独夫妇,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主持人】: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奖励费的如何处理?

  【周主任】: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

  【主持人】:北京市“单独两孩”政策是否会设定生育间隔等生育调节?

  【周主任】:为确保政策的稳步实施,避免扎堆生育造成的就医、就学等公共服务压力,继续执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的规定。

  【主持人】: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一年来的情况如何?

  【周主任】: 从去年2月21日至今年6月30日,区卫计委受理单独两孩申请1258例,审批1222例,占审批总数的76%。实际出生389人,占户籍人口出生总量的7%。目前全区再生育申请数量稳定在每月70-80对。

  【主持人】:北京市现阶段会不会全面放开二孩?

  【周主任】: 目前我们没有收到官方的确切消息。对于全面放开的问题,仍以国家和北京市的官方权威解答为准。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就“是否全面放开二孩”答记者问时指出,现在正在推进“单独两孩”政策,并就政策实行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国家会根据评估的结果,也考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的情况,权衡利弊,依照法律程序适时调整完善人口政策。2015年7月1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例行新闻发布会上, 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指出:当前主要任务是要继续组织实施好单独两孩政策,加强出生人口的监测,加强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为下一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创造环境、奠定基础。同时也要积极做好进一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研究论证工作。生育政策的调整事关全局、事关长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权衡利弊,审慎决策。要按照中央的部署,依照法定程序,逐步调整完善。现在正在按中央的要求抓紧推进有关工作。具体到北京市来说,逐步完善生育政策,还要依据中央的统一决策部署,在国家指导下实施。这是我们目前所掌握到的消息。

  【主持人】:周主任,听众特别关注目前北京市的二孩生育政策?您能给大家在这里介绍一下?

  【周主任】:好的。依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主持人】:周主任,通过您的介绍我想听众朋友们对“现行生育政策”都基本了解了,那么是不是育龄夫妻符合北京市的生育政策就可以直接生育了呢?

  【周主任】: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北京市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证》后,方可安排生育计划。

  【主持人】:周主任,本市《生育服务证》分几种呢?

  【周主任】: 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第一个子女”和“再生育一个子女”两种。

  【主持人】:周主任,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时限是多少呢?

  【周主任】:是这样,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即来即办(公休日除外)。

  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区卫生计生委规定办理时限是一个月,特殊情况是两个月。目前我委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简化了再生育审批流程,变定期集中审批为即来即审,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在法定时限内优先办理。

  【主持人】:周主任,居住在我区的夫妻双方都是外省市户籍的流动人口可以在我区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吗?

  【周主任】: 不能办本市一孩《生育服务证》,只能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北京市实行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制度,推进人口计生服务均等化。符合条件要求在本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现居住地街道、(乡镇)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流动育龄夫妻凭本市《生育服务联系单》,享有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的生育保险、围产期保健及免费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主持人】:听了周主任的介绍,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对 “现行生育政策”以及“办证程序”一定有了更深的认识。感谢周主任今天的详细讲解,您还想对广大听众说点什么吗?

  【周主任】:感谢广大听众朋友对怀柔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感谢各位听众的积极参与,如果您在计生政策法规及相关“办事程序”等方面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们卫生计生委的计生政策咨询电话:69622738与我们联系。

  【主持人】:好,非常感谢周主任,我们本期的节目就到这里,听众朋友们,再见。

  【周主任】:再见。

   

责任编辑:李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