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日期:2008-04-01 16:00    来源:规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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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怀柔区是国家级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区,国家级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北京绿色生态环境保护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饮用水源地之一,京北一流的国际、国内会议中心和旅游观光、休闲度假胜地。

  近年来,在区党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全区充分发挥区位和资源丰富的优势,坚持改革开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使怀柔区步入了全国农村经济实力百强县行列。本世纪前十年,是怀柔区抓住机遇加速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怀柔建设成为环保型产业基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园地、旅游休闲胜地的重要历史时期。在这个时期,各行各业对土地资源尤其是建设用地的需求量进一步加大,经济建设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矛盾会更加突出。为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1~2010年)》,明确规划期间怀柔区土地利用的战略重点,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促进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为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1 总则

  1. 1 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政策的要求编制。

  1. 2 遵循《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方针,落实怀柔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远景规划的建设用地需求。

  1. 3 规划以2001年为基期年,2005年为近期规划年,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凡在怀柔区行政辖区内进行的土地利用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1. 4 规划编制除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原则,还遵循下列原则。

  1. 4. 1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结构优化,落实上一级土地利用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等控制指标,统筹安排各类用地。

  1. 4. 2处理好城镇建设、经济发展与农地保护的关系,调控、协调非农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小城镇建设,以利于加快怀柔区的现代化进程,提高土地利用率。

  1. 4. 3要特别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坚持土地利用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1. 5 各镇、乡依据本规划分解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等控制指标,编制本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 6 区内各部门、单位制定规划、计划涉及土地利用的,均应与本规划相衔接。城镇、村镇规划中新增建设用地不得超过本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在河流、水库的管理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还要符合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行洪要求。

  1. 7 根据土地用途管制要求,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分区,制定用途管制规则,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各分区的管制规则使用土地。

  1. 8 本规划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修改或修编的,应按照审批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2 规划目标、重点和总体布局

  2. 1 规划指导思想

  怀柔区未来10年发展定位和战略目标是,全区将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方针,实施怀柔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形成符合区域功能特色要求的产业结构和生态经济体系,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亿元,年均递增10%左右,财政总收入突破20亿元,年均递增8.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50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2000元。据此,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土地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保护好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统筹安排建设发展用地,为把怀柔建成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生态环境优美的京北一流会议中心、展览交流中心和旅游休闲度假中心提供用地保障。

  2. 2 规划目标

  2. 2. 1规划总目标:从建设和保护国家级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区,国家级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的要求出发,努力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通过土地利用结构和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合理安排城乡非农业建设用地,扩大林、果和生态绿化建设用地,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全面落实上一级土地利用规划下达的调控指标。

  2. 2. 2 规划具体目标

  1)农用地结构和布局的改善向逐步实现集约、高效的现代化郊区型农业转变。到2010年耕地面积保持在12430.2公顷(18.65万亩),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9201.2公顷(13.8万亩);在改善生态环境、强化园地、林地内涵改造的同时面积略有增加,山区、丘陵加大植树造林面积,林木覆盖率(含灌木林)提高到75.0%左右。

  2)通过规划引导和控制,使城乡建设、工业小区用地循序合理发展,在保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前提下,统筹安排卫星城、小城镇、基础设施、旅游开发等建设用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增建设用地总量7951.9公顷(11.93万亩),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1881公顷(2.82万亩)内。结合小城镇建设调整村庄格局,全区农村居民点用地有所减少。

  3)以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和城乡绿化美化为目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适宜开发的后备资源得到有序开发,部分村庄及可调整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土地整理复垦由点到面全面开展,全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总量达到10150.9公顷(15.23万亩),其中增加耕地3064公顷(4.60万亩)。

  4) 通过规划实现土地利用结构合理调整,整治农田,造林灭荒、治理河滩地、水土流失及水土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全区土地利用率将提高4.24%。

  2. 3 规划重点

  2. 3. 1 按照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方针,农用地规划的重点是完成耕地保有量指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实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整治的任务,规划突出怀柔区京北一流会展中心和旅游休闲度假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农副产品基地功能,为实现怀柔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2. 3. 2 建设用地规划重点是平原地区的怀柔卫星城和杨宋、北房、桥梓、雁栖、怀北等五个小城镇镇区建设、区和乡镇工业园区调整扩展、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京承高速公路用地。

  2. 4 规划总体布局

  2. 4. 1 平原地区总体布局突出中心---怀柔卫星城建设空间,并在规划城镇建设、工业园区发展、完善交通基础设施等用地同时强化基本农田和其它农用地保护,以利于由田园风光形成绿色环境屏障和城乡协调发展;根据建设高效生态农业和设施农业基地需要,抓好中低产田和园地改造,调整农业用地结构,发展绿色农业、创汇农业,对撤并的村庄和砖瓦厂(场)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

  2. 4. 2 北部山区总体布局按照环境资源条件,加大生态环境建设与整治,土地利用规划着眼于促进旅游业、种养业、林果业协调发展。在强化水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前提下,沿怀九、怀沙、怀丰和范崎路沿线发展旅游业、观光农业,带动第三产业发展,以形成“四条旅游经济带”。用地安排重点是旅游产业用地和部分林果特产及资源利用型工业用地。山区土地开发整理要进行严格的科学论证,重点在于加强荒山、荒坡治理,控制水土流失,局部地区要实施退耕还林,以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3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3. 1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1) 农用地调整优先考虑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

  2) 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卫星城、小城镇、高新技术产业和支柱产业等重点园区以及旅游、交通等基础设施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要按“占多少,垦多少”原则做到占补平衡。

  3) 未利用地开发按照土地适宜性,优先考虑开发为农用地,发展适合本地区的特色农牧业和林果业,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

  3. 2 农用地调整

  2001年全区农用地面积160005.8公顷(240.0万亩),2010年调整为162259.7公顷(243.4万亩),规划期内净增加2253.9公顷(3.4万亩)。

  3. 2. 1耕地 2001年全区耕地面积11247.6公顷(16.87万亩),规划期内各项建设占用耕地1881.2公顷(2.82万亩),实施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新增耕地面积3063.9公顷(4.60万亩),净增耕地面积1182.7公顷(1.77万亩),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12430.3公顷(18.65万亩),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比重提高了0.56%。

  3. 2. 2园地 2001年全区园地面积15237.4公顷(22.86万亩),规划期内将要建设名、特、优、新果品基地,同时抓好果品结构调整,培育和引进优良品种,开发名优特新果品,到2010年园地达到15287.9公顷(22.93万亩),净增50.5公顷(0.08万亩),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比重提高了0.02%。园地增加较多的主要是旅游业发展较快的怀北、雁栖、九渡河、渤海等乡镇,在旅游沿线发展名优特新果品,形成以旅游观光采摘为主的观光果园。

  3. 2. 3林地 2001年全区林地面积129095.4公顷(193.64万亩),其中有林地64290公顷(合96.44万亩),占林地的49.8%。规划期内将以保护北部自然生态林区、建设生态防护林体系为方向,进一步完善水源涵养林、灌木林的防护功能和生态效益;平原地区要积极营造城镇及交通干线的绿化隔离带,加强“四旁”绿化,改善生活空间的生态环境;到2010年林地面积增至130351.4公顷(195.53万亩),净增加1256.0公顷(1.88万亩),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比重提高0.59%。新增林地主要集中在汤河口、长哨营、喇叭沟门等山区乡镇。

  3. 2. 4牧草地 规划期间牧草地面积保持5.3公顷(80亩)。

  3. 2. 5水面 2001年全区共有河流、水库、坑塘水面计4420.1公顷(6.63万亩),其中可用于养殖的水面约15%左右。规划期内将充分利用各种可利用水面发展养殖业,提高水面养殖率,部分难以利用的废弃坑塘进行土地整理,到2010年水面减至4184.9公顷(6.28万亩)。

  3. 3 建设用地调整

  2001年全区建设用地12198.2公顷(18.3万亩),规划2010年达到18957.2公顷(28.44万亩),净增加6759.0公顷(10.14万亩),其中占用耕地1881.2公顷(2.82万亩)。

  3. 3. 1城镇用地 按照土地更新调查统计,2001年全区城镇用地面积1352.6公顷(2.03万亩),规划期内全区城镇建设用地新增2208.1公顷(3.31万亩),其中占用耕地851.6公顷(1.28万亩),到2010年城镇用地面积达3560.7公顷(5.34万亩)。

  3. 3. 2农村居民点用地 2001年全区农村居民点用地3790.4公顷(5.86万亩)。规划期间,部分镇、乡的新农村规划将增加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67.4公顷(0.10万亩),其中占用耕地13.1公顷(197亩);但随着全区城镇化水平提高,部分山区农民的外迁,农村居民点用地将逐渐减少,规划期内减少655.3公顷(0.98万亩),其中整理为耕地511.6公顷(0.77万亩),到201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减为3202.5公顷(4.80万亩)。

  3. 3. 3独立工矿用地 2001年全区独立工矿用地3356.9公顷(5.04万亩)。为使区级、镇级工业小区建设规模化、产业化,规划积极引导和促进工业企业向科技园区、工业开发区和镇工业小区集中,安排新增用地1139公顷(1.71万亩),其中占用耕地656公顷(0.98万亩);同时,有一部分原独立工矿用地(砖瓦窑场等)和废弃地合计452.4公顷(0.68万亩)将整理复垦为耕地和园地,2010年独立工矿用地增至3958.6公顷(5.94万亩),净增601.6公顷(0.90万亩)。

  3. 3. 4交通用地 2001年全区交通用地2140.1公顷(3.21万亩)。规划期间交通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京承高速公路外,还有新建西辛路、八南路、宝崎路等部分公路,并对范崎路、滦赤路、长司路等现有公路进行大修或改扩建工程,提高公路标准,形成以高等级公路为骨干的交通网络,到2010年交通用地为2317.6公顷(3.48万亩),净增加177.4公顷(0.27万亩)。

  3. 3. 5旅游用地 怀柔作为京北一流的国际、国内会议中心和旅游观光、休闲度假胜地,旅游开发潜力很大,旅游开发用地需求较大。旅游开发用地主要是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在保护自然风景区,挖掘人文景观内涵的基础上,建设一些必要的休闲度假观光基础设施。旅游景区一般为复区,大部分用地按分类仍计入林地、园地、水域、裸岩和设施用地,设施用地主要是指各类生活服务、娱乐健身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规划安排旅游景区开发新增用地4360公顷(6.54万亩),其中占用耕地261公顷(0.39万亩)。

  3. 4 未利用地调整

  2001年全区未利用地合计40058.1公顷(60.09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8.87%,其中滩涂苇地851.4公顷(1.28万亩)。规划期内通过土地开发和整理,未利用地将减少9013.0公顷(13.52万亩),其中滩涂苇地减少45.0公顷(0.07万亩),到2010年,未利用地面积将减至31045.1公顷(46.57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4.63%,降低了4.24%。

  全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规划及平衡详见附表1、表2、表3。

  4 土地利用分区

  4. 1 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定,规划以土地适宜性为基础,按照土地基本用途的不同,将全区土地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工矿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水资源保护区等八个用途分区及其他用地。

  4. 2 基本农田保护区

  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律规定划定的用地区域。

  4.2.1 本区面积9486公顷(14.23万亩),其中基本农田面积9201.2公顷(13.8万亩)。

  4. 2. 2 基本农田保护区管制规则

  1) 本区土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行管理,鼓励区内其他用地转为基本农田或为基本农田服务的用地,按规划保留现状用途的其他零星用地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2) 严格控制区内基本农田转变用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应按有关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批,并经法定程序调整本规划。

  3) 除生态建设需要外,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挖沙取土及堆放固体废弃物。

  4) 禁止毁坏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 3 一般农地区

  对除基本农田保护区、林业用地区以外的农用地划定的区域。

  4. 3. 1 本区面积计19632公顷(29.45万亩),其中一般耕地6310.3公顷(9.47万亩),划入本区的园地13127.1公顷(19.69万亩)。

  4. 3. 2 一般农地区管制规则

  1)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种植、养殖、果品、水产等农业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使用,区内其他用地可转为农业生产用地,按规划保留现状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2) 严格控制农用地转变用途,特别是一般耕地转为非耕地,由于农业结构调整改变用途的,应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用地。

  3)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区内耕地、园地,确需占用的必须按有关法规的规定上报审批,其中占用一般耕地的要按照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多少、补多少”。

  4. 4 林业用地区

  为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现有林地及绿色生态圈而划定的用地区域。

  4. 4. 1 本区面积130120公顷(195.18万亩)。

  4. 4. 2 林业用地区管制规则

  1)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山地生态环境保护和以绿养绿发展林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 区内影响生态环境保护或林业发展的其他用地应调整到其适宜的区域内,按规划保留现状的,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3) 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建设占用生态保护林地,确需占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4. 5 城镇建设用地区

  为卫星城和建制镇镇区建设划定的用地区域。

  4. 5. 1本区面积3700公顷(5.55万亩),其中卫星城规划面积2590公顷(3.89万亩),建制镇镇区规划面积1110公顷(1.67万亩)。

  4. 5. 2 城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1)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卫星城及建制镇镇区发展建设,区内建设用地还须符合卫星城及镇区建设规划。

  2) 城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区内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挖掘城镇用地潜力,合理提高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节约使用土地,尽可能利用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3)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安排城镇建设项目,城镇建设占用区内土地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在未批准转变用途之前,应按原用途使用。

  4) 禁止项目建设占用区内规划的永久绿地,注重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

  4. 6 村镇建设用地区

  为村庄、集镇等农村居民点建设划定的用地区域。

  4. 6. 1本区面积3280公顷(4.92万亩)。

  4. 6. 1 村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1)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乡村居民住宅、乡村别墅、乡村企业及乡村公共设施等建设,区内建设用地应符合村镇建设规划。

    2) 充分挖掘现有农村居民点用地潜力,鼓励通过旧村改造和土地整理,将零散分布在其他用地区内的村庄、乡村企业向本区内中心村和村工业用地集中。

  3) 按照区域规划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严禁在本区以外新增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改造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用地及空闲地,消灭空心村,新增村镇建设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

  4. 7 工矿用地区

  位于城镇建设用地区之外的、为工矿业发展划定的集中用地区域,主要为经批准的区级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小区和矿业用地等。

  4. 7. 1本区面积4100公顷(6.15万亩)。

  4. 7. 2 独立工矿用地区管制规则

  1) 区内土地主要为工矿业生产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鼓励其它用地分区内零星分布的工矿业企业向本区集中。

  2)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程序和年度用地计划安排建设项目,不得任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占用区内土地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办理用地手续之前,应按原用途使用,防止闲置土地。

  3) 工矿业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区内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提高工业园区的土地利用率。

  4) 工矿业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及时复垦,宜农土地应优先复垦为农用地,以保护和改善工业园区的生态环境。

  4. 8 风景旅游用地区

  为保护怀柔区旅游观光地域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规范各种旅游开发行为而划定的用地区域。

  4. 8. 1本区面积4320公顷(6.48万亩),其中大部分用地为复区。

  4. 8. 2 风景旅游用地区管制规则

  1) 区内土地注重于自然及人文景观保护,各类旅游项目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旅游风景区建设保护规划。要在切实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基础上,发展风景旅游观光业。

  2) 区内影响旅游观光及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的其他建设用地,应按景观及环境保护要求逐步调整到其适宜的用地区。

  3) 除与旅游服务及景观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休闲度假、康体娱乐等建筑外,区内不得进行其他各类建设。

  4) 禁止在区内挖沙、采石、取土、修坟、乱砍滥伐、排放污染物等破坏自然景观的行为。

  4. 9 水资源保护区

  为保护怀柔水库、河流等水面而划定的土地区域。

  4.9.1 本区面积4300公顷。

  4.9.2 水源保护区管制规则

  1) 本区范围为水库、湖泊、河流水面及水资源保护地等用地;各类水面及水利设施要服从其特定用途需要,严格执行水利、防洪、环保的法律规定及专项规划。

  2)严格保护现有水面的生态环境,严禁污染水域,禁止在本区范围内及附近地带建设对水资源有污染的各类企业。

  3)严禁各种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不得在水库、河道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对影响河流行洪的设施都要予以拆除。

  4.10 其他用地

  其他用地不划区,主要是指未划入上述用途分区内的各种用地,如军事用地、交通用地、河流水面及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等,全区其他用地面积合计33324.1公顷(49.99万亩)。其他用地依据其用地性质按照相关行业或部门的要求确定其管制规则,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区域总体规划。

  全区土地利用分区面积统计见表6。

  5 重点建设用地规划

  按照全区城镇化与工业化协调发展战略,工业“优化结构,扩大规模,提高集约化水平”和建设“国家级旅游休闲度假区”的要求,全区重点安排的建设项目用地主要类型有:怀柔卫星城和杨宋、北房等小城镇建设用地,区级工业开发区、乡镇工业小区用地, 交通、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5. 1 卫星城建设用地

  卫星城总体规划区由怀柔、庙城、雁栖三个组团构成,是京北一流的会议中心和旅游度假服务基地,全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卫星城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怀柔区域及卫星城总体规划》,充分挖掘存量土地的潜力,合理安排新增城市用地,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到2010年规划区城镇用地规模2580公顷。

  怀柔组团,卫星城的主要居住地,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科技教育中心, 2010年规划城镇用地规模197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126.4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373.5公顷内。

  庙城组团,卫星城的工业、仓储区,规划城镇用地规模45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316.1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101.7公顷内。

  雁栖组团,卫星城主要的工业区、旅游服务基地,毗连著名的雁栖湖旅游区, 规划城镇用地规模160公顷,新增城镇建设用地95.9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40.7公顷以内。

  5. 2 建制镇镇区建设用地

  1) 杨宋镇

  全国小城镇建设试点镇,怀柔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人口疏散地,城镇建设以居住、房地产和产业用地为主,可吸纳农村进城人口,缓解怀柔卫星城的压力,规划安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222.2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140公顷,到2010年城镇建设用地达到336.3公顷。

  2) 北房镇

  北京市小城镇建设试点镇,依托工业小区,吸纳山区搬迁农村人口,城镇建设以居住和工业用地为主,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183.4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114公顷,到2010年城镇建设用地达到286.9公顷。

  3)桥梓镇

  怀柔西南综合经济区及邻近地区经济中心。工业及旅游服务型城镇,为加快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安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97.1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45.5公顷,到2010年城镇用地规模为155.5公顷。

  4)怀北镇

  综合型小城镇,依托工业基地,加快以居住、旅游开发和工业用地为主的城镇建设,以吸纳山区搬迁农村人口,规划安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52.1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21.2公顷,到2010年镇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达到76.5公顷。

  5) 汤河口镇

  怀柔北部山区行政管理中心,具有区域经济、文化、商贸、信息中心等综合职能。现有城镇建设用地31.9公顷,规划期间通过旅游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的带动,2010年城镇建设用地区规模可达到40公顷。

  6)渤海镇

  按照“有计划地组织山区农民向小城镇转移”的要求由乡改制的镇,规划期间通过旅游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城镇建设,规划期间新增城镇建设用地28公顷,2010年城镇建设用地区规模可达到50公顷。

  7)九渡河镇,

  怀柔西北山区地带的经济、集贸中心。按照“有计划地组织山区农民向小城镇转移”的要求由乡改制的镇,规划期间通过旅游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的带动,新增城镇建设用地35.9公顷,其中占用耕地3.9公顷,2010年城镇建设用地区规模可达到40公顷。

  5. 3 工业建设用地

  由于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的限制,工业用地规划按照保重点、保近期的原则,尽量满足区工业开发区、镇工业小区和配套基础设施的发展用地,以利于镇、村级企业进入开发区和工业小区。

  5. 3. 1 市、区级工业开发区

  市级工业开发区有雁栖开发区,区级工业开发区有凤翔开发区、万通民营开发区,三处开发区均位于平原地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经济区位优势显著,规划重点发展机械电子、纺织服装、食品饮料、包装印刷、工艺美术、新型材料等无污染高新技术产业,目前已初具发展规模,到2000年安排的用地总量已达到504公顷。但由于近几年大部分平原地区的镇、村纷纷建立工业小区和村级工业大院,致使平原地区工业用地总体布局出现零乱、分散状态,部分工业开发区开发利用率较低,亟需通过总体规划引导、鼓励镇、村工业向已有的工业开发区集中,促使工业开发区建设成规模化、产业化,改善、调整平原地区的工业用地布局。

  本规划按照各区级工业开发区已开发土地利用率、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以镇为单位对各工业开发区、工业小区用地进行调整、补充,以促进各乡镇企业采用土地置换等方式进入开发区,推进开发区产业结构优化和生产规模化,提高土地利用率。

  5. 3. 2 镇、乡工业小区

  为实现镇、乡工业再次腾飞,结合区级工业开发区调整,对平原镇的工业小区进行调整补充,一般不单独安排镇、村工业企业用地,全区镇、乡级以上工业小区新增建设用地合计1139公顷(1.70万亩),其中占用耕地656.0公顷(0.98万亩)。

  1) 怀柔镇工业小区,原镇工业小区已调整为卫星城规划用地,在已取消的原规划F1赛车场项目北侧,以现有大中富乐工业园区为主体,形成新的镇工业小区,规划新增用地314.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61.4公顷。

  2) 庙城镇工业小区,受北京市重点建设水源后备井项目影响, 工业小区调整为两片,新增用地合计158.9公顷,其中占用耕地87.2公顷。

  3) 杨宋镇工业小区,依托区级凤翔开发区,结合小城镇建设用地的调整,将村级工业纳入工业小区,新增用地合计76.2公顷,其中占用耕地76.2公顷。

  4) 北房镇工业小区,结合小城镇建设规模的调整,对原工业小区补充部分用地,新增用地187.6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19.1公顷。

  5) 桥梓镇工业小区,原工业小区分金桥工业小区、茶坞工业小区两片,结合小城镇建设,调整、补充部分用地,新增用地合计165.9公顷,其中耕地97.6公顷。

  6) 雁栖镇工业小区,依托区级雁栖工业开发区,结合小城镇建设用地的调整,将村级工业用地纳入工业小区,新增用地合计81.6公顷,其中占用耕地52.5公顷。

  7) 怀北镇工业小区,结合小城镇建设用地调整和旅游开发项目,将村级工业纳入工业小区,新增用地计73.2公顷,其中占用耕地31.5公顷。

  8) 汤河口镇、九渡河镇、琉璃庙镇的工业小区用地以调整为主,结合小城镇建设和旅游项目开发,将村级工业统筹纳入工业小区,新增用地计合81.5公顷,其中占用耕地30.5公顷。

  5. 4 旅游开发用地

  全区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在保护自然风景区,挖掘人文景观内涵的基础上,开发建设一批旅游休闲度假基地,是怀柔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旅游开发用地主要是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建设会议服务、休闲度假、康体娱乐等基础设施。规划在打通旅游二环线的同时,建设三环线,扩大旅游开发空间,全区安排旅游开发用地共计4360公顷(6.54万亩),其中占用耕地261公顷(0.39万亩),主要分布在以下旅游区域。

  5. 4. 1 怀柔镇红螺山前旅游开发区,新增旅游开发用地计409.2公顷,其中占用耕地54.2公顷;庙城镇凤凰山前旅游开发区,新增旅游开发用地计32.2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7.8公顷;北房镇旅游开发区,新增用地16公顷,不占耕地。

  5. 4. 2 雁栖湖旅游开发区,主要有首创旅游项目、乡间情趣园、湖景二期、黑坨山长城自然风景区、潘家寨旅游度假区等项目,分布在雁栖镇,新增旅游用地计387.2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8.3公顷;有青龙峡景区、神谷幽潭、高尔夫球场、百泉山庄、秀果仙山、天池峡谷等项目,分布在怀北镇,新增旅游用地计721.6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5.1公顷。

  5. 4. 3 桥梓旅游开发区,主要有沙峪口水库风景区、仁济山庄、鹅和鸭农庄、鸿深湖乐园、锦绣垂钓山庄等项目,新增旅游开发用地计542.4公顷,其中占用耕地56.4公顷。

  5. 4. 4 长城旅游带开发区,该区在开发用地配置上分为雁栖镇、渤海镇、九渡河镇、桥梓镇四段。渤海镇配置旅游开发用地计733.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4.7公顷;九渡河镇配置旅游开发用地215.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6.0公顷。

  5. 4. 5 山区自然风光旅游开发区,主要有云蒙山、梧桐岭、四道沟、云岭、皮条沟、崎峰茶等风景旅游和原始森林公园等项目,分布在汤河口、琉璃庙、长哨营、喇叭沟门等镇、乡,共计安排用地1312.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68.5公顷。

  规划期间全区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详见表5。

  5. 5 交通、水利设施建设用地

  5.5. 1交通建设主要项目

  随着经济建设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规划期间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相应增至十余项,需要新增用地共计177.4公顷,其中占用耕地99.5公顷。交通建设项目择要列举如下:

  国家重点工程——新建京承高速公路怀柔段;

  市级公路——怀丰路改建(开放路环岛-中富乐村);

  区级公路——滦赤路(汤河口-县界)大修;

  新建西辛路(西三村-下辛庄);

  新建八南路(八道河-南冶);

  新建椴交路(椴树岭-交界河);

  新建宝崎路二期(平旬子-崎峰茶);

  新建孙喇路(京加路-原始森林);

  范崎路(范各庄-崎峰茶)改建;

  孙高路(孙史山-高各庄)改建;

  西宰路(西庄-宰相庄)改建;

  长司路(长哨营-司营子)改建;

  5. 5. 2 水利建设项目

  水利建设主要是区域境内的怀沙河、怀九河、雁栖河、牛亡牛河、河防口河五大河流河道治理改造工程,占用原河床范围的河滩地,一般不占用耕地。

  6 耕地与土地生态环境保护

  6. 1 规划期间要切实落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保护好现有耕地和农用地,严格按照规划制止耕地未经批准转变为建设用地。平原地区尤其要强化基本农田保护,为建设现代化农业科技园区、高科技种植业园区和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创造良好条件。

  规划期间全区耕地保护任务及平衡指标详见表4。

  6. 2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并执行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制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时,应由占地单位将所占耕地耕作层的土壤易地用于新开垦耕地、改良劣质耕地或改良其他农用地的土壤。

  6. 3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全区划定基本农田面积9201.2公顷(13.8万亩),占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的74.0%。严格按照规划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用途管制规则,禁止任何形式的违反法律法规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挖沙取土及堆放固体废弃物。

  6. 4 除基本农田以外,对划入一般农地区的耕地也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一般农地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所使用,严格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因国家和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按规定上报批准,并相应修改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6. 5 加强城乡环境绿化美化建设,保证城镇绿化隔离带用地,随着规划的实施,平原地区要强化田园风光的生态环境保护,山区要进一步强化现有林木的管护,加强水源涵养林、防护林等生态林体系建设,保护山前丘陵地带的林果基地,沿铁路、公路两侧形成绿色走廊,进一步提高林木覆盖率,2010年全区林木覆盖率达到75.0%以上。

  6. 6 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水系综合治理,提高防洪标准,消除水土流失,搞好污水、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减少水土污染。

  7 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根据市级规划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指标和全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确定至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总量达到10150.9公顷(15.23万亩),其中增加耕地3063.9公顷(4.60万亩),增加其他农用地6442公顷(9.66万亩),增加建设用地645公顷(0.97万亩)。具体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任务分述如下。

  7. 1 未利用土地开发

  未利用土地的开发,须经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切实保护好土地资源环境的条件下根据土地的适宜性实施开发规划。规划期内,全区将开发未利用土地(含滩涂苇地)9003.2公顷(13.5万亩),其中开发为耕地2383公顷(3.57万亩),园地1985.9公顷(2.98万亩),林地4173.0公顷(6.26万亩),建设占用461.3公顷(0.69万亩)。未利用土地开发的重点地区是半山区和山前丘陵地带。

  7. 2 土地整理

  积极鼓励开展土地整理,其中农地整理的重点是基本农田保护区,按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逐片进行整理、改造,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要根据本区增加耕地面积的需要,对部分地区的可调整园地、可调整林地和坑塘地,通过整理改为耕地。

  在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小城镇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大村庄整理力度,重点整理小城镇周边的村庄及可归并的零散小村庄用地、山区农民外迁后的村庄用地。规划期内通过村庄整理增加耕地511.6公顷(0.77万亩),可用于置换建设用地,解决城镇建设用地区内指标不足的问题。

  7. 3 土地复垦

  为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满足经济建设对占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的需求,要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整理复垦的对象主要是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的毁弃地、已关闭和将关闭的砖瓦窑用地、废物料压占地以及自然灾毁地等。规划期间全区土地复垦,可增加耕地169.3公顷(0.25万亩)、园地283.1公顷(0.42万亩)。按照政策规定,土地复垦增加的耕地可以用于置换建设用地,解决规划建设用地区内指标不足的问题。

  7.4 关于耕地占补平衡

  全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总量1881.2公顷(2.82万亩),其中市级规划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1200公顷(1.80万亩),属于通过本区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方式置换解决的占用耕地指标有681.2公顷(1.02万亩),其中村庄整理增加耕地可置换指标511.6公顷,土地复垦增加耕地可置换指标169.3公顷。

  市级规划下达耕地保有量指标12200公顷(18.3万亩),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指标3200公顷(4.80万亩),即需要在完成耕地保有量指标后再开发整理2247.6公顷,扣除本区“占一补一”的1881.2公顷(2.82万亩),尚多366.4公顷(0.55万亩)。按照全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潜力,规划开发整理总量达到3064公顷(4.60万亩)已超额完成任务,使本区2010年的耕地保有量达到12430公顷(18.65万亩)。

  全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面积汇总见表7。

  8 各镇、乡土地利用规划

  8. 1 全区各镇、乡土地利用应遵循本规划,各镇、乡在本规划的指导和控制下,结合实际编制本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8. 2 各镇、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期限、规划原则、指导思想和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标上都应与本规划保持一致。

  8. 3 各镇、乡土地要在对本地区土地利用现状及适宜性分析、规划期间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的基础上,通过上下反馈和综合平衡,确定上级规划下达的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并分解落实到各土地用途分区,以规范和调控本镇、乡的土地利用活动。

  8. 4 各镇、乡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有:到2010年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及建设占用耕地总量、开发整理复垦增加的耕地数量等。

  全区分解到各镇、乡的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详见表8。

  9 近期规划

  9.1 近期规划为2001- 2005 年。未来的3至5年是全区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入工业化中期上升、迈向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阶段,一批重大项目、工业园区和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将在近期启动,因此近期规划安排是本规划建设用地的重心所在,近期规划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占用耕地指标,约占整个规划期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百分之七十左右。要在本规划基础上进一步编制若干专项规划或计划,完善规划体系,建立和完善规划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9.2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近期规划主要目标如下。

  9.2.1 切实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耕地面积不少于12052公顷(18.08万亩),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9200公顷(13.8万亩)。

  9.2.2 围绕卫星城、小城镇和工业园区的建设部署,保障近期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各项非农建设用地总量安排5000公顷(7.50万亩),其中占用耕地达到1320公顷(1.98万亩)。

  9.2.3 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要求,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的力度,完成宜农荒地开发改造,开展农地整理和建设用地的整理置换,实现本地区补充耕地2120公顷(3.18万亩)任务。

  9.2.4 强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整治,通过荒山、荒草地、滩涂地开发整理、植树造林,净增加园地35公顷(0.05万亩);净增加林地854公顷(1.28万亩)。全区林木覆盖率提高约2个百分点。

  10 规划实施的措施

  10.1 本规划一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要进一步制定《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细则》。

  10.2 建议把本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体系,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计划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区政府把土地利用年度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10.3 以本规划为依据,编制或修订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具体指导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同时加强与土地利用有关规划的审核,城镇和村庄集镇规划应符合本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土地利用分区管制规则,各行业规划在用地上应符合本规划。

  10.4 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0.5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 ”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按照规划,开发、整理、复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整理、复垦或开发、整理、复垦的耕地达不到数量及质量标准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造地。

  10.6 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进行适当调整的基础上,应以乡镇为单位重新进行划区定界,制定和落实各项保护措施,明确责任人,强化基本农田保护。

  10.7 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政策、落实专项资金,重点做好荒地开发和农用地整理,提高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增加耕地有效面积,逐步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改造。

  10.8 建立和健全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则应把规划实施情况纳入日常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应及时纠正。

  10.9 加强动态监测和调查研究。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按照法定程序,对规划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11 附则

  11.1 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及规划说明组成。规划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效力,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中若干问题的具体说明、解释。

  11.2 本规划自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韩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