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有继承权吗?
——律师“以案释法”之婚姻家庭继承篇
案情简介
焦某与郝某于2018年6月结婚,婚后不久焦某便怀有身孕。11月郝某因故去世,随后焦某与其父母按照习俗共同为郝某举行葬礼。郝某银行账户中留有村中发放的占地补偿款。因肚中孩子是否应当继承相应份额的财产发生争议,对此法院会如何认定?
以案释法
郝某银行账户中的征地补偿款是因占地而对其今后生活保障的一次性补偿,应属郝某的个人财产。
焦某和其父母系郝某的合法继承人,对郝某生前个人财产享有继承权。依据法律规定,焦某腹中未出世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对郝某生前财产也享有继承权。郝某所得的占地补偿款应均分给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即焦某、郝某父母及焦某腹中胎儿。但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应将胎儿所继承的财产依据《继承法》均分给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
法条链接
《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律师提示
《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继承权,在死者遗产中应当将胎儿应得的财产进行计算,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管理。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为此就应当将胎儿所得财产份额再次进行分割,平均分给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
稿件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