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可以向子女索要“带孙费”吗?法律早已有了答案!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07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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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一)

  陈龙是老陈和王大妈的儿子。陈龙与张雨结婚后,生下一女小溪。从小溪两岁半开始,陈龙就把小溪交给了爷爷奶奶照看。

  谁知,爷爷奶奶照看了一年之后,竟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儿子、儿媳未恰当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要求他们支付抚养费一万元。

  据老陈和王大妈说,在他们照顾孙女期间,小溪的幼儿园花费为冬天每月350元,其余时间每月260余元,除此之外,小溪的日常开支还需要每月三四百元。一年多的时间里,陈龙曾经分四次支付过小溪的抚养费,一共三四千元,与实际开销还有很大差距。

  审理结果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法定义务的主体首先是父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会对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抚养孙女并非两位老人的法定义务。

  在这一前提下,两位老人主张的幼儿园花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两位老人代两被告履行抚养义务,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两被告偿付抚养孙女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

  案情简介(二)

  昝某是小赵的母亲。小赵与李某结婚后,于2002年11月生育了一个女儿园园。园园自从出生就一直由奶奶昝某和爷爷抚育。昝某与小赵夫妻共同生活到2012年,后来昝某便独自抚养园园一直到2018年。小赵与李某离婚后,园园便和李某共同生活。

  此后,昝某将小赵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支付园园的抚养费28.8万元。

  对于母亲的诉求,小赵表示认同。但已经与小赵离婚的李某却提出,从2002年至2012年期间,昝某一直与他们共同生活,日常开销包括对园园的抚养费都是共同支配、共同享有,她和小赵的工资全部用于一家5口人的生活各项支出。由于她和小赵的工作时间不规律,平时孩子主要由奶奶爷爷照顾,但他们也有一定时间共同照顾,因此不同意昝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本案中,小赵及李某对园园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根据已查明事实,园园出生后长期由昝某抚养,双方之间构成无因管理,小赵及李某作为受益人,应共同偿还昝某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对于抚养费用的认定,原被告双方2002年至2012年共同生活阶段,园园的养育及教育等各项支出属于家庭生活的共同支出,综合考虑多项情节,认定该阶段两被告已尽到提供抚养费的义务。从2013年至2018年,昝某独立抚养阶段,现有证据均未能证明昝某收到抚养费用,因此认定昝某因照顾园园而支出了该阶段的相关抚养费用,两被告应向昝某支付该阶段的抚养费。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小赵和李某连带向昝某支付无因管理费用1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以案释法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建在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从法律的角度说,一般情况下,爷爷奶奶并没有照看或者抚养孙子孙女的义务,只有“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依法负有对未成年孙辈的抚养义务。

  在家庭关系和谐的背景下,出于亲情相助的情感考虑,爷爷奶奶负责照看孙辈很多都是自愿且非常乐意的,但是也应划清父母长期帮助与偶然性、临时性帮助,明晰无因管理的抚养行为与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之间的界限。

  同时,不能忽略的是,作为子女也要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尊重、孝敬父母,多陪伴父母,也为下一代树立良好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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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