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花29.8万元购买了一个限量版的纪念金盘。可购买七年后,李先生发现金盘表面出现大量锈斑,遂向销售方提出退货,但银行却以“金银币产品离柜后概不退还”为由拒绝。那么,李先生的诉求能如愿么?
以案释法
本案中,金盘具有贵金属的价值属性但又区别于一般的市售金饰品,该金盘兼具纪念价值、欣赏价值、收藏及投资价值。李先生以高价购买该金盘并希望通过持有金盘以体现上述一系列价值,这也是李先生与银行签订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所在。该金盘的表面布满形状不一、大小不等的色斑,完全不符合鉴定证书上记载的关于金盘品质的要求,致使李先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于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示
在本案中有三个要点:
(1)免责条款。银行关于金银币章产品“一经离柜,概不退还”的条款属于银行为免责而制作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
(2)诉讼时效。李先生发现金盘生锈在购买的七年以后,其诉讼时效已过,但纯金盘发生氧化反应出乎一般公众的认知及预料,如发生购买金银纪念品后发生氧化等问题,应当在发现色斑后已在合理期间通知销售方或者发行方,可视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
(3)违约责任。该金盘的鉴定证书由发行方出具,并且销售方与发行方签订的经销协议中有关于质量问题责任承担的约定,相关退货责任由发行方承担为妥。当事人主张的赔偿期间利息,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才能根据买卖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请求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有类似的交易习惯可以参照,当事人也可依据类似的交易习惯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