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所载出借人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可否判定为实际出借人? ——律师”以案释法“之合同篇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19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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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借款人应某军向余某鹏借款100000元,但借条上显示的出借人为“余某朋”,该借条实际由余某鹏持有。借款后,应某军迟迟不还钱。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王燕在应某军帐户上有六次取款记录,总额为64500元。另认定,应某军与王燕于2000年2月结婚,2017年10月协议离婚,2018年7月,应某军因故死亡。2018年9月,余某鹏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燕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但王燕以余某鹏并非实际出借人为由反驳,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

  以案释法

  借条上虽载明出借人姓名为“余某朋”,但与被上诉人余某鹏的姓名属同音字,且该借条现为余某鹏所实际持有,故可推定余某鹏为本案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余某鹏与应某军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应某军与王燕系夫妻关系,且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条链接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

  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且该借条现为原告所实际持有,可推定原告为借条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责任编辑:张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