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无偿保管的车辆丢失了,要赔偿吗?——律师“以案释法”之人身财产保护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01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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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一天,蒙某在陈某的店里修车。等车修好后,因蒙某要去逛街,便将车停放在陈某的店门旁边,让陈某帮忙照看一下,陈某随口答应。之后,陈某一直在店里工作,没有离开过。下午,蒙某前去领车,发现车辆不见了。遍寻不着,蒙某主张要陈某赔偿,遭到陈某拒绝。因此蒙某将陈某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支持蒙某的诉讼请求吗?

  以案释法

  我国法律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为蒙某保管车辆为无偿保管合同,其目的只在于为来修车的客户提供停车的场所,在自己方便的时候帮忙照看。并且陈某没有离开过店里,在本案中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未支持蒙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又分为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在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的不同情况下,保管人所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赔偿责任有所不同。

  在有偿保管中,除非保管人能够证明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保管中,保管人则只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轻微过失是不用负责的。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责任编辑: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