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座”被曝光,状告媒体侵权。《民法典》规定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不担责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8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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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链接

  2018年12月,罗某乘坐高铁因过站超乘未下车,被乘警要求补票并出示身份证,但罗某不仅拒不配合,还伴有不文明语言,并做出抢夺摄像设备等动作,双方发生争执。列车在停站期间,派出所将罗某查获,并给予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对于这一事件,央视作了专题报道,并被相关主流媒体转发。但罗某认为,央视的报道不实,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为此将央视告上法庭。央视则指出,作为我国重要的新闻媒体机构,其对涉案事件的报道内容客观准确,报道行为是在履行新闻监督之责,未侵犯罗某名誉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央视对罗某乘车被拘事件进行报道,是在履行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责,报道中所播放的影像资料来源于公安机关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记载的画面,央视的报道并未对该事件过程中罗某的言行进行篡改、虚构,遵守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原则,报道行为合理、合法。至于央视在报道中用的“霸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词语,都是职能范围内作出的与客观事实相符的评价,与所对应的事件结果相匹配,意在宣扬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不属于对罗某的侮辱、诽谤性语言。据此,法院认定央视对涉案事件的宣传、报道、评论行为,不构成对罗某名誉权的侵犯。

  讲理说法

  新闻报道具有激浊扬清、针砭时弊等非常重要的社会功能。《民法典》实施后,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保护性规定,更让新闻媒体排除顾虑,充分用好手中的监督报道权,大胆披露和批评违法和不良现象,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与此同时,《民法典》也为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等新闻行为设置了“规则底线”,规定有“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需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还对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等六个方面,对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标准作出细化规定,以保证新闻内容的真实性。

  网络时代,信息一经发布就可瞬间实现大范围传播,损害后果将无限放大。为此,《民法典》也专门做出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捏造、歪曲事实;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