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链接
霍某是一位知名男演员,参演过多部热播古装影视剧,曾在横店影视基地进行过拍摄。某日,网易网站娱乐频道发表了一篇标题为《横店昔日风月:上百男星曾涉嫖留案底》的文章,称一位在横店拍摄过多部金庸小说改编古装戏的H姓男演员在拍戏期间“涉嫖”。该文章引得20余万网络用户跟帖参与讨论,其中不少网友认为该“H姓男演员”指向霍某。此后不久,实名认证为娱乐评论人的微博用户焦某某,又在微博上转发了上述文章,并称其中的“H=霍某”,直指霍某存在不正当性关系。
为此,霍某状告网易公司、焦某某侵犯名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4.5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可以同时满足涉案文章提及的个人特征要素的演员中,霍某具有重要显著性,足以让一般人将二者直接或高度对应,因此应当认定网易公司所发涉诉文字是指向原告霍某。网易公司作为涉诉文字的发布者,在无相应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公开传播对霍某具有诽谤意义的虚假事实,从而严重破坏霍某的公众形象,构成对霍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焦某某作为具有较大网络社区影响力的业内人士,其应当承担与其身份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焦某某的转载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也构成了对霍某的诽谤。
据此,法院判令网易公司和焦某某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按份共同责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损害赔偿。
说理讲法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时代,在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等人身权益的案件中,侵权信息往往具有“含沙射影”的特征,并不明确指明被侵权人,尤其是在针对公众人物的情况下。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以匿名、影射的方式进行娱乐爆料的侵权案件。
以“影射”方式发布贬损内容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判断涉案的言论是“特指”还是“泛指”。如果属于特指的情况下,其与被侵权人的特征是否明显可以识别,并全部能够对应,以至于让一般公众能够理解为特指的被侵权人。
网络虚拟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言论,同样应该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
《民法典》链接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