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被盗警方立案 仍可主张民事赔偿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0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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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卡被犯罪分子异地盗刷且被公安机关立案,持卡人可否另行向发卡行主张民事赔偿?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以发卡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依法判令某银行赔偿李某存款677685元及利息。

  李某在某银行办理存折并配备借记卡一张,并一直将借记卡随身携带并用于各地进货。某日,李某乘坐列车前往安徽进货。当日17时36分至17时49分,李某手机连续接到银行短信提示,内容均为“跨行其他渠道消费支出”,金额分别为596897元、35800元、43988元,三笔累计金额为677685元。因上述三笔交易均非李某本人操作,随即,李某电话办理银行卡挂失,并在自动柜员机上故意连续输入错误密码三次留下操作记录。当日19时57分,李某前往歙县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李某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对李某携带的借记卡进行拍照取证。其后,双方因银行卡被盗刷后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诉至法院。另查明,上述三笔交易均为POS消费款,收款人为乐清市某通讯店。

  法院认为,李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借记卡并使用,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结合涉案银行卡被盗刷的时间、空间状态,可以认定三笔交易系使用伪卡交易,且双方对此并无争议,予以确认。银行卡因伪卡交易被犯罪分子盗刷系刑事侵权与民事违约法律关系并存的案件,在无证据表明储户涉嫌参与犯罪情况下,完全可以就民事合同进行审理。银行在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后,可向犯罪分子行使追偿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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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