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本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资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企业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
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发展。
第五条 怀柔区交通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经营资质:维修技术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和维修检测设备配备及经营场地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
(三)维修质量: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质量管理四项制度实施情况;
(四)服务质量: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
(五)遵章守纪: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
(六)环境保护: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和运用情况,废气、废水、废油以及空调制冷剂等维修废物回收处理情况;
(七)企业管理: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及员工权益保障情况。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经营资质考核占150分、安全生产考核占150分,维修质量考核占200分,服务质量考核占200分,遵章守纪考核占150分,环境保护考核占100分,企业管理考核占5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企业形象、获奖情况、社会贡献、连锁经营情况为加分项目。
从事汽车、摩托车、其它机动车等整车维修的企业及从事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等专项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1,从事其他专项维修的机动车维修业户的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2。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运管所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
(一)AAA级企业:
1.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3.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且企业经营资质考核分数为150分,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80%以上。
(二)AA级企业:
1.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3.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700分,且企业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5%以上,经营资质考核分数为130分及以上,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合格。
(三)A级企业:
1.考核期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3.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600分,且企业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上,经营资质考核分数为100分及以上,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合格。
(四)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考核期内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考核期内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3.考核期内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或者企业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下,或者经营资质考核分数低于100分,或者经整改不合格的;
5.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不按要求补正的;
6.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7.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档案,或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市、区运输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市运输局或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附件3),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工商执照注册号、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
(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机构;
(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
(五)投诉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
(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连锁经营情况、服务人员统一标志及示证上岗情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险执行情况、社会贡献情况以及获得区、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情况。
第十一条 运管所建立包括机动车维修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表、考核结果及日常监管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运管所按照《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存入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管理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市运输局质量信誉考核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运管所负责与执法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归集有关执法信息。
将企业违法信息存入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3月至6月进行。
当年取得经营许可的新办机动车维修企业,截止当年12月31日经营期不满一年的,从下一个考核年度起参加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区县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考核,并如实上报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二)与提交的质量信誉档案信息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质量信誉考核初评
运管所应当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管理档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或有异议的,应当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说明或者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将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初评分数和初评等级记录在《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管理档案》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录栏内,填写《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通知书》(附件6),通知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并于5月15日前,将本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式样见附件5)上报市运输局,由市运输局统一在市运输局政府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二)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怀柔区交通局运管所书面申诉或举报。
运管所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三)运管所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于6月15日前,将本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定结果的汇总表上报市运输局。
第十七条 市运输局在政府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机动车维修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每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统一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运输管理部门单独考核。
第十九条 具备质量信誉等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需要分立或合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原质量信誉等级自动失效。
第四章 质量信誉管理
第二十条管理部门应于6月30日前,在机动车维修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检查(考核)记录栏内,加盖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章,并将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评定分数和评定等级记录在《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管理档案》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录栏内。
新办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不满一年的,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检查(考核)记录栏内标注“新办企业”。
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推荐企业参加机动车维修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为AAA级的,自第三年起,在无有责举报或有责投诉的情况下,考核周期可以改为二年。连续三年考核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由市运输局颁发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AAA级企业荣誉证书,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可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的宣传工作,引导托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运用市场机制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注重质量、维护信誉。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其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实施重点监管;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其停业整顿5至15日;停业整顿后验收不合格的,撤销原许可决定。
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