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二、不适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印章):北京市怀柔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规依据 | 监管基数 | 理由 | |||||
1 | 图书、标准出版单位有关的违法行为查出 | 《出版管理条例》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
以上图书、期刊、报纸、互联网、电子出版单位以及新闻出版领域的复制单位,我区监管基数为0,无以上单位。没法纳入双随机事项抽查。涉及擅自开展以上出版活动的,因为违法行为主体和违法行为客体的不特定性,行为发生和结果地也具有不确定性。随机抽查难以操作。 | ||||||
2 | 期刊出版单位有关的违法行为查处 | 《出版管理条例》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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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报纸出版单位有关的违法行为查处 | 《出版管理条例》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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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互联网出版单位有关的违法行为查处 | 《出版管理条例》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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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电子出版单位有关的违法行为查处 | 《出版管理条例》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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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复制单位有关的违法行为查处 | 《出版管理条例》 《复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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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营业性演出有关的违法行为查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权在市局,有关营业性演出的开展具有不确定性。没法形成随机抽查对象库,无法开展双随机抽查。 | ||||||
13 | 互联网文化有关的违法行为查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本区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主要类型为注册地在怀,实际经营地在别区。开展双随机抽查无法 进行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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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有关的违法行为查处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 我区仅有一家国有融媒体活动中心拥有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无法形成随机抽查库。对于擅自从事该项行为的,也因为违法行为主体和客体不特定性,双随机抽查难以操作。 | ||||||
6 | 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各项违法行为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违法行为主体和违法行为客体具有不特定性,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具有不确定性。随机抽查难以实际操作,也很难起到预防和整治效果 | ||||||
7 |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各项违法行为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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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通过互联网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各项违法行为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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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擅自从事出版业务违法行为查处 | 《出版管理条例》 | 违法行为主体具有不特定性,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具有不确定性。随机抽查难以实际操作,也很难起到预防和整治效果 | ||||||
10 | 擅自设立印刷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印刷复制业务违法行为查处 | 《出版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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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擅自设立出版物经营单位、或擅自从事出版物的经营业务违法行为查处 | 《出版管理条例》 | |||||||
12 | 擅自设立标准出版单位、或擅自从事标准出版、印刷、发行业务违法行为查处 | 《出版管理条例》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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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违法行为查处 | 《出版管理条例》 | |||||||
14 | 伪造、假冒标准出版单位名称出版或者复制标准 | 《出版管理条例》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
违法行为主体具有不特定性,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具有不确定性。随机抽查难以实际操作,也很难起到预防和整治效果。 | ||||||
15 | 音像出版经营单位 |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
目前文化市场上单纯从事音像制品出版、经营的单位数量稀少,难以形成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没有实际意义。 | ||||||
16 | 记者证、记者站管理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
对于记者证、记者站的经营活动监管职能主要在新闻出版局,构成处罚的事项很少,且实际中极少发生。随机抽查没有实际意义。 | ||||||
17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违法行为主体和违法行为客体具有不特定性,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具有不确定性。随机抽查难以实际操作,也很难起到预防和整治效果。 | ||||||
18 |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19 | 中国投资者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违法行为主体具有不特定性,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具有不确定性。随机抽查难以实际操作,也很难起到预防和整治效果。 | ||||||
20 |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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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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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违法行为主体具有不特定性,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具有不确定性。随机抽查难以实际操作,也很难起到预防和整治效果。 | ||||||
23 |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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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擅自举办涉外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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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外资投资者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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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台湾地区投资者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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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外国投资者擅自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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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擅自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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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台湾地区投资者擅自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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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外国投资者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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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违法行为主体具有不特定性,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具有不确定性。随机抽查难以实际操作,也很难起到预防和整治效果。 | ||||||
32 | 台湾地区投资者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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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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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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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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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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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违法行为主体和违法行为客体具有不特定性,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具有不确定性。随机抽查难以实际操作,也很难起到预防和整治效果。 | ||||||
38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
39 | 电影制片单位、单片电影片摄制单位、电影洗印单位、电影进出口经营单位、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摄制、洗印加工等相关经营经营活动 | 《电影管理条例》 | 对于广播、电视台,电影制作、发行、进出口单位,电影档案机构等单位的经营活动监管职能主要在广电局,构成处罚的事项虽多,但文化市场实际发生极少。随机抽查没有实际意义。 | ||||||
40 | 电视剧制作、发行、播出单位擅自制作、变更审批事项等相关经营活动 |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 |||||||
41 | 广播电台、电视台经营活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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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电影艺术档案机构管理 |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 | |||||||
43 |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业务检查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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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情况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违法行为主体具有不特定性,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具有不确定性。随机抽查难以实际操作,也很难起到预防和整治效果。 | ||||||
45 | 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单位经营活动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文化市场上单纯提供、安装、传送卫星设备的单位数量稀少,难以形成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没有实际意义。 | ||||||
46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经营单位经营活动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 |||||||
47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单位经营活动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
48 | 电影制片单位、单片电影片摄制单位、电影洗印单位、电影进出口经营单位、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经营活动 | 摄制、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禁止内容的电影片 | 《电影管理条例》 | 对于电影制作、发行、进出口单位的经营活动监管职能主要在广电局,文化市场实际发生处罚极少。随机抽查没有实际意义。 | |||||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 | |||||||||
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 | |||||||||
擅自到境外从事摄制活动 | |||||||||
擅自到境外冲洗电影底片、样片或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 | |||||||||
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 | |||||||||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的,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 | |||||||||
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 | |||||||||
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 | |||||||||
49 | 电视剧制作、发行、播出单位经营活动 | 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 |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 对于电视剧制作、发行、播出单位的经营活动监管职能主要在广电局,文化市场处罚实际发生极少。随机抽查没有实际意义。 | |||||
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 | |||||||||
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禁止内容 | |||||||||
50 | 电影艺术档案机构管理 | 电影艺术档案发生超额损伤 |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 | 对于电影档案机构的活动监管职能主要在广电局,文化市场实际发生处罚极少。随机抽查没有实际意义。 | |||||
损毁、丢失和擅自销毁电影艺术档案 | |||||||||
利用电影艺术档案谋取非法利益 | |||||||||
未经批准利用电影艺术档案 | |||||||||
51 |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业务单位活动 | 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对于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业务单位的活动监管职能主要在广电局,文化市场实际发生处罚极少。随机抽查没有实际意义。 | |||||
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 | |||||||||
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 |||||||||
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 |||||||||
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 | |||||||||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 | |||||||||
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 |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 | |||||||||
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 | |||||||||
52 | 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单位经营活动 | 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文化市场上单纯提供、安装卫星设备的单位数量稀少,难以形成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没有实际意义。 |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关联 | |||||||||
53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经营单位经营活动 | 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 文化市场上单纯提供、安装卫星设备的单位数量稀少,难以形成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没有实际意义。 | |||||
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 | |||||||||
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 | |||||||||
不落实售后服务 | |||||||||
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 | |||||||||
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 | |||||||||
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 | |||||||||
54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情况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违法行为主体具有不特定性,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具有不确定性。随机抽查难以实际操作,也很难起到预防和整治效果。 |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烧荒 | |||||||||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 |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 |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金属构件 |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 |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 |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 |||||||||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 | |||||||||
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 | |||||||||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 | |||||||||
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 | |||||||||
55 | 广播电台、电视台经营活动 |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对于广播、电视台的经营活动监管职能主要在广电局,构成处罚的事项虽多,但文化市场实际发生极少。随机抽查没有实际意义。 | |||||
擅自设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站 |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 | |||||||||
擅自制作电视剧 |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 |||||||||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 | |||||||||
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 | |||||||||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 |||||||||
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 | |||||||||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超出规定 | |||||||||
播放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 | |||||||||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 | |||||||||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 |||||||||
教育电视台播放禁止播放的节目 | |||||||||
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 | |||||||||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 | |||||||||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 | |||||||||
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 | |||||||||
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 |||||||||
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 |||||||||
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 | |||||||||
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 |||||||||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 |||||||||
广播电视广告含禁止性内容 | |||||||||
播放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 | |||||||||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超过18分钟 | |||||||||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少于4条(次) | |||||||||
播出电视剧时,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插播广告 | |||||||||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破坏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的。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 |||||||||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破坏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的。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 | |||||||||
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 |||||||||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含有《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情形 | |||||||||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 |||||||||
播出商业广告应不尊重公众生活习惯的。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 |||||||||
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超过2条 | |||||||||
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 |||||||||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 |||||||||
播出机构未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未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 |||||||||
播出未经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有关行政部门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 |||||||||
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未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未在广告中据实提示,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 |||||||||
56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单位经营活动 | 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文化市场上单纯提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单位数量稀少,难以形成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没有实际意义。 | |||||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 |||||||||
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 | |||||||||
未按照《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 | |||||||||
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 |||||||||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 | |||||||||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 | |||||||||
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 |||||||||
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 | |||||||||
57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日常活动 | 单位或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违法主体的不特定性,双随机操作难以开展 |
责任编辑:刘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