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怀城管罚字〔2023〕140007号

日期:2023-07-21 15:35    来源:怀柔区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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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       男        1966年3月8日出生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案由: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023710日,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关于协助对北京宏鹏众兴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隐患问题整改工作的函》(附照片)。相关证据显示:2023年6月28日9时10分,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第三督察组在检查中发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前桥梓村村委会西600米(原怀柔县前桥梓造纸厂院内)的北京宏鹏众兴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瓶库的瓶棚接地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电器线路照明灯具、燃气报警器等配线管不具备防爆功能;平台绝缘橡胶板破损,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023年7月11日,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示执法三分队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作为北京宏鹏众兴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的职责。经责令,你已改正了上述行为,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没有陈述申辩意见,也不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复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机关于2023721日做出决定如下:

         对杨**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

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期为12个月。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二三二十一


责任编辑:孟香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