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二、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三、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交通交通执法总队。
四、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应当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低于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
违法情节恶劣,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从重处罚。
拟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应当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六、本《基准》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情况,结合执法实际,依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责任编辑:解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