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日期:2023-04-27 09:00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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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农业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第三条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农业局,市种子管理站、市植物保护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市农机监理总站;朝阳、海淀、丰台区农委,其他区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以及各区县种子管理站、植物保护站、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监督管理站、农机监理站(所)。

  第四条 本基准依据国家和本市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基准综合考虑法定依据、违法情形、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因素,采取 “定档(ABC+分阶(0102…09)”方式进行。

  第七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第八条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频次、社会影响、是否符合从轻减轻条件等因素,进一步划分处罚裁量阶,分阶编号0109代表违法情节由轻到重、处罚阶次由低到高。

  第九条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



责任编辑:段志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