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22-12-30 17:00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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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农业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免除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首次违法不予处罚”)两种情形。

  第四条 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认定为符合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的情形:

  (一)违法行为轻微;

  (二)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第五条 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认定为符合首次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一)两年内初次违法;

  (二)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三)危害后果轻微。

  第六条 违法行为的判定,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对人的主观过错及一定时期内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次数等因素。

  违法行为轻微,可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主观过错较小;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三)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四)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

  (六)涉案物品、相关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

  (七)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第七条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具备整改条件且相对人及时改正。

  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一)在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二)在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三)在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前款所列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改正情节。

  改正方式包括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召回或者下架涉案产品、退还违法所得、消除违法影响、弥补损害、与违法行为对象达成和解等。

  第八条 首次违法是指相对人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本规定所称首次违法:

  (一)两年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区两级农业执法系统违法行为记录中无本市农业行政执法机关针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的记录,且相对人确认首次违法。

  (二)违法行为属于同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同一种违法行为,而不是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对管理秩序、他人或者社会造成的损害和不良影响。

  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误导作用较小等;

  (二)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较小;

  (三)对他人或者社会造成损害较小;

  (四)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第十条 市区两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定,规范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合理规范行使裁量权,防止处罚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情形的发生。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线索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重点收集能够认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事实的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经调查取证,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由执法办案人员说明不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四条 对轻微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同时制发《行政告知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提醒,督促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对轻微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信息,不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原则上按照《北京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所列事项和条件进行适用,个案不适用的应在调查终结报告中阐述理由。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执行及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不予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段志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