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与劳动保护情况检查单

日期:2022-04-27 11:39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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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与劳动保护情况检查单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检查单号:
检查对象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填)
名称
类型
组成形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经营地址
检查时间段
住所或地址
联系方式
检查地点
检查事项、内容、方法及结果
检查事项检查子事项检查内容合格标准标准对应的法律依据检查方法检查结果
工资支付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工资支付形式、日期、金额、周期,是否符合最低工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
按照规定日期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按照约定或工资制度确定工资标准足额支付
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非全日制用工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按照规定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试用期、加班、病假、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前检查、孕期、哺乳期、产假期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情况以及停工停产期间工资(生活费)支付情况按规定支付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工作时间检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C1106500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是否依法经过审批,并依法执行。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依法按相应工时制度规定安排职工工作,工时制度公示情况1、按规定进行特殊工时审批   2、在批准时限内、信息一致。3、标准工时岗位每周保证至少休息一天;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39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3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向审批部门调阅审批材料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劳动保护情况检查用人单位高温条件下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高温条件下是否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按《防暑降温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安排职工高温作业防暑降温管理办法》第八条□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保护及禁止使用童工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C1112100女职工产假安排情况、哺乳时间安排情况。是否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女职工在孕期,用人单位是否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按规定安排产假、排哺乳时间,能够按照医疗机构证明安排适应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九条第一款: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C1107900用人单位是否使用童工(特殊情形除外)禁止使用童工《禁止使用童工》第六条□实地勘验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情况C1106900安排工作岗位前是否进行健康检查;工作满一年是否进行健康检查;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已超过半年是否进行健康检查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未成年工体检是否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十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高温作业情况是否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未安排《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违法介绍童工就业的情况C1107900是否介绍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未介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2款: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实地勘验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情况C1111200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情况不存在上述情况《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实地勘验
□查验证照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为C1108000是否有录用登记材料,核查是否与身份证信息一致。有录用登记材料
与身份证信息核查一致。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行为C1108100是否招用未成年人未招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4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实地勘验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对用人单位经责令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行为进行处罚C1111100是否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已送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实地勘验
□现场询问
□查阅资料
□无此检查内容
□未检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检查结论□合格     □不合格
检查人意见:





检查人执法人员:证号:记录人:被检查人意见:被检查人:
执法人员: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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