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 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1-01 09:50    来源:怀柔区司法局

字号:        

各区司法局,经开区平安办,市局相关处室: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结合本市司法行政领域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市司法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30日


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裁量基准编码

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依据

行政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管理措施

行使层级

1

C0909000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法》第四十二条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区级

2

C0909400

律师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的。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区级

3

C0911000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律师法》第二十一条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仅限住所和合伙人变更备案事宜);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区级

4

C0903700

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级

5

C0905200

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司法鉴定人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级

6

C0905300

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司法鉴定机构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级

7

C0915700

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级

8

C0916100

司法鉴定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级

9

C0900500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区级

10

C091440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区级

11

C090290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区级

12

C090310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的。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区级


责任编辑:陈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