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日期:2022-04-10 10:05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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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北京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基准》适用于北京市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级和各区审计机关。

  《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B档和C档,裁量幅度分为五个阶次:1.不予行政处罚;2.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3.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下罚款;4.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5.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B档和C档,裁量幅度分为五个阶次:1.不予行政处罚;2.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3.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下罚款;4.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5.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下罚款;2.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3.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单位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五、单位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六、单位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七、单位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虚列投资完成额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八、单位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十、国家机关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十一、国家机关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十二、国家机关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十三、国家机关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十四、国家机关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十五、企业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企业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企业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企业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企业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企业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企业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3.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分为三个阶次:1.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单位和个人违反《北京市审计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的,依据《北京市审计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基础裁量档为C档,裁量幅度分为两个阶次:1.不予行政处罚;2.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

  二十九、单位违反《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第四条规定,未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依据《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第二十八条处罚,基础裁量档为C档,裁量幅度分为两个阶次:1.不予行政处罚;2.给予通报批评。

  三十、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十一、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十二、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十三、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十四、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十五、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有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十六、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十七、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十八、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十九、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十、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十一、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有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十二、财政部门、国库机构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十三、财政部门、国库机构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十四、财政部门、国库机构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十五、财政部门、国库机构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十六、财政部门、国库机构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十七、财政部门、国库机构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十八、国家机关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十九、国家机关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五十、国家机关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五十一、国家机关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五十二、国家机关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五十三、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五十四、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五十五、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调整预算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五十六、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五十七、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五十八、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五十九、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六十、国家机关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进行处罚,基础裁量档为A档,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处罚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应当通过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处理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和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王会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