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2023年12月14日废止)

日期:2022-03-25 15:52    来源:怀柔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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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北京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体育局、各区体育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一节 体育赛事部分

  (一)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赛事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赛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含)以下罚款”、“1万元至2万元(含)罚款”、“2万元至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赛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赛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含)以下罚款”、“1万元至2万元(含)罚款”、“2万元至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赛事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赛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含)以下罚款”、“1万元至2万(含)元罚款”、“2万元至3万(含)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赛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体育赛事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赛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含)以下罚款”、“1万元至2万元(含)罚款”、“2万元至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赛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赛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含)以下罚款”、“1万元至2万元(含)罚款”、“2万元至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赛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赛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含)以下罚款”、“1万元至2万元(含)罚款”、“2万元至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赛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赛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含)以下罚款”、“1万元至2万元(含)罚款”、“2万元至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体育竞赛主办者违反《北京市竞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竞赛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竞赛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至3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0元(含)至1万元(含)罚款”、“1万元至2万元(含)罚款”、“2万元至3万元(含)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节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部分

  (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0元(含)至3000元(含)”、“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至1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裁量幅度为违法所得2倍至5倍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出租文化体育设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000元(含)至3000元(含)”、“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至1万元(含)”;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裁量幅度为违法所得2倍至5倍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节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一)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0元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含)至6000元(含)”、“6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至1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0元至2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含)至8000元(含)”、“8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至2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0元至3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含)至1万元(含)”、“1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未配备专职水上救生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0元至3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含)至1万元(含)”、“1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0元至2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000元(含)至8000元(含)”、“8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至2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节 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部分

  (一)违反《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至10万元,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万元(含)至5万元(含)”、“5万元至8万元(含)”、“8万元至10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违反《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至10万元,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3万元(含)至5万元(含)”、“5万元至8万元(含)”、“8万元至10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节 体育彩票管理部分

  (一)彩票代销者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0元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含)至5000元(含)”、“5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至1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0元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含)至5000元(含)”、“5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至1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0元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含)至5000元(含)”、“5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至1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0元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含)至5000元(含)”、“5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至1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0元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0元(含)至5000元(含)”、“5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至1万元(含)”三个基础裁量阶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节 反兴奋剂部分

  (一)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和其他单位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二)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三)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兴奋剂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第三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对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较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且符合集体讨论条件的,应当通过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处理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基准及对应的《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2020年版)》自颁布起实施,原《北京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废止。

  附件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

附件

北京市体育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

编  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41027B010

未经批准,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具体规定为: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情节较轻的

1万元(含)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含)以下罚款

C41027B020

情节一般的

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27B030

情节严重的

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29B010

未按照行政审批规定程序办理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具体规定为: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情节较轻的

1万元(含)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含)以下罚款

C41029B020

情节一般的

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29B030

情节严重的

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26B010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经省级体育部门同意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具体规定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

情节较轻的

1万元(含)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含)以下罚款

C41026B020

情节一般的

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26B030

情节严重的

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30B010

体育赛事名称不符合规定;具体规定为: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情节较轻的

1万元(含)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含)以下罚款

C41030B020

情节一般的

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30B030

情节严重的

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31B010

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具体规定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情节较轻的

1万元(含)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含)以下罚款

C41031B020

情节一般的

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31B030

情节严重的

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28B010

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情节较轻的

1万元(含)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含)以下罚款

C41028B020

情节一般的

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28B030

情节严重的

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32B010

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情节较轻的

1万元(含)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含)以下罚款

C41032B020

情节一般的

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32B030

情节严重的

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06B010

委派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的;具体规定为:举办体育竞赛,主办者应当选聘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裁判员,不得委派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

主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派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的;

情节较轻的

10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06B020

情节一般的

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06B030

情节严重的

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09B010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情节较轻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处1000元(含)以上3000元(含)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

C41009B020

情节一般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

C41009B030

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

C41010B010

违反规定出租文化体育设施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情节较轻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处1000元(含)以上3000元(含)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

C41010B020

情节一般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

C41010B030

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

C41011B010

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具体规定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5000元(含)以上6000元(含)以下罚款

C41011B020

情节一般的

6000元以上8000元(含)以下罚款

C41011B030

情节严重的

8000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12B010

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具体规定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二)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5000元(含)以上8000元(含)以下罚款

C41012B020

情节一般的

8000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12B030

情节严重的

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13B010

未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具体规定为: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未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或者专职水上救生员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50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13B020

情节一般的

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13B030

情节严重的

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14B010

未配备持有未配备专职水上救生员。具体规定为: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2名专职水上救生员;水面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每增加250平方米,至少增加1名专职水上救生员,增加的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按照增加250平方米计算。天然游泳场水面面积在36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水上救生员;水面面积超过360平方米的,每增加360平方米,至少增加1名专职水上救生员,增加的面积不足360平方米的,按照增加360平方米计算。救生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带明显标识。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未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或者专职水上救生员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5000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14B020

情节一般的

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14B030

情节严重的

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15B010

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具体规定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四)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5000元(含)以上8000元(含)以下罚款

C41015B020

情节一般的

8000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15B030

情节严重的

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C41016A010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具体规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

C41016A020

情节一般的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含)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

C41016A030

情节严重的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

C41017A010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具体规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情节较轻的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

C41017A020

情节一般的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含)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

C41017A030

情节严重的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

C41018B010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具体规定为: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情节较轻的

20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41018B020

情节一般的

5000元以上8000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41018B030

情节严重的

8000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41019B010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具体规定为: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情节较轻的

20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41019B020

情节一般的

5000元以上8000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41019B030

情节严重的

8000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41020B010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具体规定为: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情节较轻的

20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41020B020

情节一般的

5000元以上8000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41020B030

情节严重的

8000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41021B010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具体规定为: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情节较轻的

20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41021B020

情节一般的

5000元以上8000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41021B030

情节严重的

8000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41022B010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具体规定为: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情节较轻的

20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41022B020

情节一般的

5000元以上8000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41022B030

情节严重的

8000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C41023A000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具体规定为: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C41024A000

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具体规定为:运动员辅助人员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阻挠兴奋剂检查,不得实施影响采样结果的行为。

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C41025A000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具体规定为:在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持有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责任编辑:陈海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