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外出会诊检查单

日期:2022-04-27 21:42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号:        
医师外出会诊检查单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检查单号:

检查对象 其他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联系方式
检查地点
检查事项、内容、标准、方法及结果
检查事项 检查子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邀请资质 是否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会诊邀请是否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会诊邀请是否超出本单位具备的相应资质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是否超出本单位其他相应资质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 是否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会诊邀请是否超出被邀请医师的执业范围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会诊发邀其他条件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会诊邀请技术力量 技术力量是否能够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设备是否能够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设施是否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会诊应邀其他条件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考察邀请机构条件 是否考察邀请机构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是否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是否由医疗机构承担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患者邀请会诊 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是否由患者承担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会诊收费票据 收费方是否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会诊收费标准 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是否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会诊收费加幅 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加收幅度是否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支付应邀机构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是否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支付会诊医师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是否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会诊收入纳入财务核算 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是否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检查结论 □合格    □不合格



检查人意见:


















检查人 执法人员: 证号: 记录人: 被检查人:
执法人员: 证号:
备注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