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检查单

日期:2022-04-27 21: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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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检查单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检查单号:

检查对象其他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联系方式
检查地点
检查事项、内容、标准、方法及结果
检查事项检查子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检查结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中方是否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中外各方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中方是否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中外各方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外方是否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中外各方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外方是否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中外各方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实地勘验
□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
□查问资料,查验证照
□合格
□不合格
检查结论□合格    □不合格



检查人意见:


















检查人执法人员:证号:记录人:被检查人:
执法人员: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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