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日期:2022-03-22 17:05    来源:怀柔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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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基准 7

  第一节  综合类 9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50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57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58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

  六、《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1

  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

  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5

  九、《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

  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由裁量 81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

  十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9

  十三、《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3

  十四、《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6

  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类 114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4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5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7

  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0

  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2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8

  八、《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64

  第三节  烟花爆竹类 171

  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71

  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79

  第四节  非煤矿山类 193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3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7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 202

  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202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205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208

  第五节  其他类 217

  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217

  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222

  三、《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236

  四、《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237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实施北京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有关要求,制定《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本《基准》适用于对本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裁量。

  三、本《基准》综合考虑了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等因素,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较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的”对应C档。

  四、本《基准》中,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依据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依据接害人数不同进行划分;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按照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进行划分。

  五、针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供述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六、本《基准》中,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两种以上违法行为需要给予不同行政处罚的,分别裁量后合并给予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择一重处罚。

  七、本《基准》中,针对一个违法行为所规定的不同裁量阶次对应的情节并存时,应适用较高裁量阶次所对应的裁量基准进行行政处罚。

  八、本《基准》中,处罚依据规定“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以处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本《基准》只针对“罚款”划分裁量阶。

  九、本《基准》中,难以划分裁量阶的违法行为,只列出裁量项目,不予设定裁量基准,由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十、本《基准》所称的小型或者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执行。

  十一、本《基准》确定的裁量基准,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十二、本《基准》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或者规范性文件就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本《基准》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原文照录。

责任编辑:高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