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医疗保障局行政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日期:2023-06-30 15:06    来源:怀柔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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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类行政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受理

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3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4

(二)确认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5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6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7

(三)送达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8

(四)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强制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决定

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2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3

(二)执行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4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7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8

(三)解除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9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10

(四)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强制类(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催告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4

(二)决定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6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三)执行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8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9

(四)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给付行政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3

(二)审查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查。

4

(三)决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以及后续办事事宜,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5

对不符合给付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给付的理由和依据。

6

(四)给付

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

7

(五)事后监管

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运行责任清单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制定方案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2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3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4

(二)实施检查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5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6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7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8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9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10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11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12

(三)事后监管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责任编辑: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