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怀龙山街道罚字〔2023〕0011号

日期:2023-03-09 08:33    来源: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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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怀龙山街道罚字﹝2023﹞0011号

  当  事  人: 韩**   男  19**年*月**日出生  

  地      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身份证号码:13282219**********

  联 系电 话:139********

  案件来源:检查发现

  案      由: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2023年2月27日,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韩**有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7日9时30分,在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0号西侧10米处,驾驶自卸货车运输砂土,其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2023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也不要求听证。

  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行为,影响了本市的大气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关于重新发布<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机关于2023年3月7日做出决定如下:

对韩**罚款:人民币6000(陆仟)元整。

  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期24个月。

  韩**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责任编辑: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