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怀龙山街道罚字〔2023〕0044号
当 事 人:肖** 男 19**年*月*日出生
地 址:山东省武城县***********
身份证号码:37242419**********
联 系电 话:134********
案件 来 源:检查发现
案 由: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2023年5月10日9时30分,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肖**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肖**于2023年5月10日9时30分在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9号速8精选酒店(北京怀柔开放路店)北侧50米处使用一辆挖掘机进行破路挖掘作业,维修地下管线,其当场未出示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经责令,当事人当场停止了挖掘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影响了本市正常的市容环境秩序。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5月18日做出决定如下:
对肖**罚款:人民币6000(陆仟)元整。
依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期24个月。
肖**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