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怀龙山街道罚字〔2023〕0079号

日期:2023-08-09 09:47    来源: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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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怀龙山街道罚字〔2023〕0079号

  当事人:于** 男 19**年*月*日出生

  地  址:河南省郸城县**镇**行政村*****号

  现住址:北京市怀柔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

  证件类型: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41272619**********

  联系电话:150********

  案件来源:行政机关移送

  案由: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2023年7月30日,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泉河派出所《案件移交函》:于**于2023年7月30日3时许,驾驶其紫色丰田牌轿车(车牌号京QW6N**)在北京市怀柔区仿膳牌楼非法载客拉黑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后被怀柔分局泉河派出所民警查获。于**涉嫌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7月30日,于**未取得本市交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营运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驾驶壹辆无出租汽车标志的,牌号为京QW6N**的紫色丰田牌威驰小型轿车(该车归其母亲位**所有),由北京市怀柔区仿膳牌楼载客两人向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泉河派出所行驶,当日3时许,该车辆行驶至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泉河派出所门前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于**还未与乘客协商车费,尚未收取,无其他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案件移交函》、《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于**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于**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的情形。本行政机关已责令于**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于**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于**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意见。本行政机关对于**的运营车辆依法予以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于**无异议。

  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属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影响了北京市出租汽车运营管理秩序。

  依据《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8月8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于**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期为24个月。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龙山街道办事处

 二三年八月八日


责任编辑: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