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管执法部门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区城管执法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天安门地区、重点站区分局,房山燕山分队,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推动包容审慎执法,结合前期印发的行政指导、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市局制定了《城管执法部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请结合《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和执法实践,积极探索试行,并注重总结积累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认定标准
清单中不予行政处罚主要指《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两种情形,具体判定参考以下标准:
(一)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形。“违法行为轻微”一般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或者辐射的区域范围和人群较小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一般是指违法行为对城市管理秩序造成影响较小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未对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二)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情形。“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书面告诫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否属于“初次违法”的信息,执法人员可以通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数据平台等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危害后果轻微”一般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对城市管理秩序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及时改正”的认定同(一)内容中规定。
二、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置规定
(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城管执法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由办案人员说明不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负责人批准后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暂不向社会公示,不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不作为分类分级执法调整级别的考量因素,但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城管执法部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制发行政告知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提醒,督促其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城市管理秩序。
(二)依法开展行政指导。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也可以适用行政指导制度,制发行政告诫书,对当事人进行法规宣传和教育提示。
三、工作要求
(一)树立正确执法理念。各单位要正确把握《处罚法》立法精神、准确适用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宽严相济,坚持过罚相当,积极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手段。办案中应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责令改正情况、违法行为次数等因素,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严格执法全过程记录。城管执法部门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开展行政指导,应当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定,规范制作执法案卷、行政指导文书,充分利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数据平台办案系统,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妥善予以保管。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城管执法部门要通过案卷评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监督,并纳入城管综合执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发现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造成其它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请各区局、分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街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认真做好案件指导工作。执行中形成的典型案例和存在问题,请及时报送市局法制处。
特此通知。
附件:城管执法部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市城管执法局
2022年3月22日
城管执法部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案由名称 | 处罚依据 | 法律法规 | 行使层级 |
1.未按要求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 【城镇地区】违反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二十四款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农村地区】违反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政管发〔2008〕49号)(根据具体情形,引用到相关条款);处罚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街道乡镇 |
2.未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 违反条款: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处罚条款: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 街道乡镇 |
3.未按规定扫雪铲冰 | 违反条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六条,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 | 街道乡镇 |
4.店外经营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街道乡镇 |
5.未按规定设置牌匾标识 | 违反、处罚条款:第三十九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注:已经改正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街道乡镇 |
6.未按规定管护牌匾标识 | 违反、处罚条款:第三十九第二款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街道乡镇 |
7.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设置规范(或者运行时间要求)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三条; (注:已经改正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 街道乡镇 |
8.未按规定管护显亮式户外广告设施 | 违反条款:第十四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断亮、残损的,责令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 街道乡镇 |
9.未按规定管护宣传设施或者标语宣传品 | 违反条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 | 街道乡镇 |
10.未及时撤除标语宣传品 | 违反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 | 街道乡镇 |
11.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责令立即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街道乡镇 |
12.未按规定管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责令立即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街道乡镇 |
13.未明确生活垃圾投放的时间、地点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罚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责令立即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街道乡镇 |
14.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立即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街道乡镇 |
15.擅自摆摊设点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街道乡镇 |
16.无照经营 | 违反条款:第二条; 处罚条款:第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街道乡镇 |
17.乱堆物料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街道乡镇 |
18.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晾晒衣物、吊挂物品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街道乡镇 |
19.随地吐痰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街道乡镇 |
20.随地便溺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街道乡镇 |
21.随地丢弃废弃物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街道乡镇 |
22.乱倒污水(垃圾)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街道乡镇 |
23.在城镇地区饲养家禽家畜 | 违反、处罚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每只(头)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街道乡镇 |
24.携犬人未清除户外犬粪便 | 违反条款:第十七条第(六)项;处罚条款:第三十条: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 街道乡镇 |
25.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 违反条款:第五十条第(二)项;处罚条款:第六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内容: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街道乡镇 |
26.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 违反条款:第五十条第(三)项;处罚条款:第六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内容: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街道乡镇 |
注: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执法事项,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酌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执行。
城管执法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主要程序
序号 | 程序环节 | 制作文书 | 备注 |
1 | 立案 | 《立案审批表》 | 具体按照《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21版)执行 |
2 | 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笔录》 《谈话通知书》 | |
3 | 询问调查 | 《询问笔录》 | |
4 | 事先告知 | 《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
5 | 案件呈批 | 《案件呈批表》 | |
6 | 案件决定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北京市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 不罚字〔 〕 号
当 事 人:
案 由:
案 件 来 源:
年 月 日,北京市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 (时间、地点、存在违法行为)
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佐证。经本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你(单位)已(□现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法律法规条款项) 规定,依据 (法律法规条款项) 规定,应当 (法律法规规定处罚要求) 。但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北京市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年 月 日
北京市
行政告知书
京 告知字〔 〕号
(当事人基本信息) :
年 月 日 时 分,本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 (违法行为地点、存在违法行为) 。经本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你(单位)已(□现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本机关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秩序,现向你(单位)进行如下法规宣传教育:依据 (法律依据条款项) 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和需注意事项)
。请你(单位)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避免再次出现违法行为。如你(单位)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本次不予行政处罚记录,将作为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考量因素。
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
北京市
行 政 告 诫 书
京 告诫字〔 〕号
:
您好。 年 月 日 时 分,本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 行为,特告知你单位,请予以改正或纠正。按照 (告知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合法要求)
。
请你单位在今后工作中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自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本告诫书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