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实施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京农发〔2015〕210号)及附件节选

日期:2022-04-10 15:35    来源:怀柔区泉河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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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朝阳、丰台区农委,各区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为规范本市农业行政处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的要求,现将制定报备后的《北京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试行版)》和《北京市农业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2016年试行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抓好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学习宣贯

  本次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原则建立的,是本市农业法治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本市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农业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合理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执法单位人员认真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了解本基准制度,执法人员熟知本行业行政处罚裁量的具体规定。

  二、认真拣选,按时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进行公示

  请各区县农业执法部门于2016年1月31日前完成本单位执行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的拣选、核对及相应文本和表格文件的制定工作,并报我局和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各区县农业执法部门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三、严格落实,按照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行政处罚

  本基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区县和市级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按照本基准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进行处罚,各单位执行本基准的情况纳入2016年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内容。

  四、适时调整,根据立法情况和实施情况及时对本基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此次市和区县农业部门公布的基准统一标注为2016年版。因新法公布实施需要对已公示裁量基准进行补充、调整的,将在新法实施准备期内与权力清单事项调整同步进行。各区县和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修改建议的,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提出,结合实际进行修订完善。

  

责任编辑:徐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