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怀汤河口镇罚字﹝2022﹞0003号

日期:2022-08-17 09:00    来源:怀柔区汤河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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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汤河口镇罚字﹝2022﹞0003号

事 人:北京广昌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鲜于运昌

证照 类 型:营业执照 号码:91110116MA01MANU7Q

地  址: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汤河口村567号院2

联 系电 话:******

案 件来 源:其它部门移交

案 由:燃气供应企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决定的要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2022年7月27日,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接到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查处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行为问题的函,北京广昌能源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3月18日为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大石岭村的北京兴利旺喷塑厂提供液化天然气,遂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北京广昌能源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3月18日为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大石岭村紧邻村民居住区(变量系数4)的北京兴利旺喷塑厂提供液化天然气,获得收入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当事人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区域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汤河口村,其上述行为超出了燃气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经营区域。当事人在1年度内还有1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人民政府立案处罚(情节系数1)。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查处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行为问题的函》(京怀城管函﹝2022﹞89号)、《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登记表》、当事人开具的税务发票复印件等证据佐证。

北京广昌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燃气供应企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决定的要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机关于2022年8月16日决定:对北京广昌能源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拾捌万元(18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肆万捌仟元(48000元)。

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期为十二个月。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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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