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 男 1968年2月28日出生
地 址:******
现 住 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案 由:转供燃气
2023年6月27日,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怀柔区汤河口镇河东村1号院检查时发现,居住于此的肖*使用一个没有检验合格标识的15公斤液化石油气气瓶供气做饭,经核实该瓶液化石油气为你售卖给肖*的,遂于2023年6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从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6月22日期间,将从怀柔区汤河口镇汤河口液化气站使用购气卡购买的15公斤重瓶装液化石油气共30瓶转供给他人,违法所得共计伍仟壹佰元整。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微信支付明细证明等证据佐证。经责令,你停止了转供燃气行为。2023年7月7日,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进一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也不要求听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属于转供燃气的行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机关于2023年7月25日做出决定如下:
对你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壹佰元整(¥510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期为12个月。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
二0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