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怀汤河口镇罚字﹝2023﹞0024号

日期:2023-11-20 13:50    来源:怀柔区汤河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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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    ****年*月*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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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案由:未按规定处置、覆盖建筑垃圾

    2023年10月12日,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有未按规定处置、覆盖建筑垃圾的行为,遂于2023年10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0月12日10时05分,你将在怀柔区汤河口镇汤河口村42号翻建房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在怀柔区汤河口镇汤河口村后山汤河口林业站东侧100米处,未按规定清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且未进行苫盖,经现场测量,现场堆放的建筑垃圾占地长6.5米、宽2.2米,面积为14.30平方米。经责令,你已在规定期限内将堆放的建筑垃圾清运至建筑垃圾处置点。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2023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进一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也不要求听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影响了本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和市容环境卫生秩序。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关于重新发布<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1】68号)中施工现场管理方面《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案由中第16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0日做出决定如下:

对你罚款:人民币20000(贰万)元整。

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期为24个月。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孙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