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 男 ****年*月**日出生
有效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案件来源:检查发现
案由: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它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2022年12月12日,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有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它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2日8时38分,驾驶车牌号为京******型号为东风牌EQ1141L8CDG的重型栏板货车由南向北行驶,在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电影学院向西100米,运输土,未采取密闭或者其它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存在拒绝下车,拒绝出示身份证、行驶证的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的行为;一年内,当事人有因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密闭运输行为受到过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人民政府处罚。
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它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影响了本市正常的环境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决定如下:
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陆仟(6000)元整。
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期为24个月。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