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 男 ****年*月*日
有效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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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案由: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贮存的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2023年6月25日,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贮存的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于2023年6月25日11时40分,在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消防队向北500米院内,贮存的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面积10平方米。经责令,你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你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放弃听证权利。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贮存的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行为,影响了本市正常的环境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关于重新发布<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1〕68号)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决定如下:
对你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
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期为12个月。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