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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北京市演出场所防控指引(第十二版)

日期:2022-02-14 16:50    来源: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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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指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并解释,市疾控中心归口并发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前提下,推进我市剧场等演出场所开放管理,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常态防控。要继续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慎终如始、再接再厉,抓紧抓实抓细演出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特别是要提前做好疫情防范应对工作。

  (二)坚持科学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等级和应急响应级别作出调整的区域,在坚持常态防控、有序开放、预约限流,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和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科学动态调整演出场所防控策略和措施。

  (三)坚持精准防控。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重点加强对演出场所精准防控,原则上不对全辖区、全行业实行“一刀切”。

  (四)坚持属地防控。各辖区应遵照国家和本市疫情防控规定,制定新冠疫情防控方案及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政策,发生问题做到及时发现、迅速报告、妥善处置。

  二、基本要求

  (一)严格常态化防控措施。剧场等演出场所应严格落实测温、扫码验码、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员工核酸检测与健康监测、全员全程疫苗接种和加强免疫接种、环境通风消杀、设立临时隔离观察室(场所)、备足防疫物资等系列常态化防控措施,切实做到执行防控政策无例外、无特殊、无变通。

  (二)严格演出场所防控管理。剧院等演出场所要严格限量管理、强化分时预约,观众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剧院座位数的75%;含有多个剧场的综合性演出场所,不同剧场之间应当实行错时错峰或者通过不同路径出入场。

  (三)严格演出场所人员管理。对所有进入剧院等演出场所人员,全部进行“健康宝”扫码登记和体温检测,严禁接待体温异常、健康码异常人员。对于体温异常、健康码异常以及14日内有新增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外省市所在县(市、区、旗)或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县、市、区旅居史、14日内有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旅居史的人员和入境未满21天且未完成7天健康监测的人员均应谢绝进入。

  (四)严格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坚持“非必要、不举办”原则,在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从严从紧控制营业性演出活动,并减少人员规模,严防聚集性风险。暂缓新批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演职人员已在境内的除外);暂时取消演出前后的现场互动环节。防控风险等级调整为中高风险区域的,暂缓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三、防控措施

  剧院等演出场所要在遵守我市防疫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切实做好场所防控以及观众、演职人员、工作人员防护。为演出活动提供舞台搭建、舞美设计、设备维护、安保等服务的单位,也应参照以下措施,做好相关工作人员防护。

  (一)场所防控

  1.落实场所主体责任。剧院等演出场所要有防控应急处置预案,有防护指南,有防控制度和责任人,有防护物资设备(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有隔离场所和转运工作安排。

  2.做好消毒清洁。每天定时对公共设施设备及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走廊、扶梯、座椅、洗手间及手经常触摸的地方等)进行两次以上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每天举办多场演出的场所,在每场演出结束后都应进行消毒。保持演出场所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

  3.配备足够的口罩、洗手液、手消毒剂等消毒防护用品。公用卫生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有条件的可在电梯口、售票处和服务台等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备,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转。

  4.确保有效通风换气。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集中空调,开启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新风口和排风口是否保持一定距离;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5.做好入场检测登记,严格门岗管控。设立体温检测点,安排专人值守,引导观众分散进场、离场,避免人员瞬时聚集;对入场人员实行核验健康码和体温检测“双登记”,严禁任何社会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场所,严禁任何未经扫码核验、体温检测及未戴口罩人员进入场所。

  6.加强防控宣传。在显著位置通过海报、滚动电子屏、告示牌和宣传栏等加强疫情防控及相关健康知识宣传。

  7.当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时,应立即关闭场所,并在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8.设置临时隔离区。演出场所应当设立临时隔离区,发现观众或员工出现发热等疑似症状的,应及时在临时隔离观察区进行隔离,在及时按规定报告的同时,有责任将发热观众或员工迅速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诊疗。

  (二)演职人员防护

  1.演出主办方应与参演单位和个人签订安全协议或健康承诺书,提前做好对演职人员(含行政、后勤等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

  2.演职人员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全员全程疫苗接种和加强免疫接种,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演出开始前,演出主办方应对演职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并做好记录,如出现可疑症状应及时就医,坚决杜绝演职人员带病上岗。

  3.演出期间,除参加演出的演员外,其余演职人员应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确保口罩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

  4.每场演出尽量压缩不必要的演职人员,注意保持安全距离。

  (三)观众防护

  1.严格执行预约消费、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实名登记、人流控制等制度。观众购票及进剧场观看演出期间应全程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等级口罩,确保口罩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出示健康码、行程码,配合测量体温。观众拒绝佩戴口罩、扫码或体温异常的,严禁入场。

  2.在场所入口处应设置“传统通道”并进行提示和引导,无法提供北京健康宝健康状态但符合有关年龄标准的老年人(儿童),出示其本人身份证件或提供身份证号码,由相关工作人员通过“老幼健康码助查询”等功能助查获取健康状态并对其测温。

  3.对于体温异常、健康码异常、以及14天内有新增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外省市所在县(市区旗)或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县、市、区旅居史、14日内有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旅居史的人员和入境未满21天且未完成7天健康监测的人员均应谢绝进入,并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

  4.保持安全距离。在售票窗口、等待区、出入场通道等设置“一米线”,提醒观众保持安全距离。推广在线实名制购票及电子票,推荐非接触式扫码支付,尽量减少直接接触。

  5.要求观众在剧场演出厅内不得饮食,倡导消费者不在剧场演出厅以外的其他室内场所饮食,如确需饮食,饮食者应与他人保持一米以上安全距离,剧场应加强巡查管理。

  6.加强现场管理。演出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做好现场管理,提醒观众正确佩戴口罩,对号入座,保持安全距离。取消演出前后的现场互动环节。

  (四)员工防护

  1.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全员全程疫苗接种和加强免疫接种,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登记,提醒工作人员关注自身健康状况。每日上岗前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并做好记录,如出现可疑症状应及时就医,坚决杜绝工作人员带病上岗。加强员工用餐管理,实行错峰就餐,分散用餐。

  2.建立健全全员定期核酸检测机制。对检票员、保安、保洁等频繁接触服务对象或相关物品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其他人员每两个月至少检测一次。

  3.注意个人卫生。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确保口罩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时要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8小时。及时洗手消毒,避免用未清洁的手触摸口、眼、鼻,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

  4.加强岗前培训。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了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知识,掌握新冠肺炎个人防护知识、卫生健康习惯及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方法。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报告制度。发现疑似病例的,演出场所及演出主办方应及时向所在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化和旅游局报告;疑似病例确诊的,所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及时上报至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压实各方责任。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承担部门责任,做好政策传达,进一步加强对剧院等演出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演出经营主体应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压实场所主体责任,督促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区文化和旅游局要加强对剧院等演出场所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及时做好督促整改,消除风险隐患,切实筑牢疫情防控屏障。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