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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线解答疫情期间劳动争议难题

日期:2020-08-04 10:27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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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法官在线解答疫情期间劳动争议难题

  近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海淀法院与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举办了“疫情期间劳动争议热点问题解读”在线直播研讨交流活动。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王琰在线授课,解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常见困惑。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载明“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实践中,除经协商一致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应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工资。

  2020年4月16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二条中载明,“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均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问: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而无需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甚至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答案是否定的。作为特别法,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均未直接出现“不可抗力”这一措辞。可见,用人单位不能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免除自身所有责任。这体现了我国劳动立法领域中,对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来源的民生注重,进而维护社会稳定的深远考量。

  法官同时指出,基于平衡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考量,相关法律也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情形下的无过失性辞退。

  此种情形下,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当事人若主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仲裁时效中止,则应当就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其无法行使权利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法官可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采纳时效中止的主张。(高健)


责任编辑: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