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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关于面向社会公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告

日期:2021-04-19 15:21    来源:区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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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我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整治内容面向社会公开,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区委政法委顽瘴痼疾整治内容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

  整治内容:(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

  整治内容:(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5)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在扫黑除恶斗争中通风报信、干预办案,谋取利益的。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

  整治内容:(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教育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执法司法人员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4)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6)对政法单位开展纪律作风督察巡查工作不力的。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整治内容:(1)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2)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3)对本区统筹发展与安全不力,对平安怀柔建设工作落实不到位的;(4)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5)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6)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五)推进怀柔科学城建设没想法、没办法。

  整治内容:平安怀柔建设以常规动作为主,缺乏服务保障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怀柔科学城)建设针对性、创新性。

  (六)对政法单位管理宽、松、软。

  整治内容:对党管政法工作的制度性文件出台不及时;落实政法委协助区委及组织部门协管政法干部职能不到位,相关制度机制建设不完善。

  我们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建议,可拨打电话69648919或致信邮箱zfw@bjhr.gov.cn。

  二、区人民法院顽瘴痼疾整治内容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4)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5)落实"三个规定"的制度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二)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2)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3)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违规采取执行措施。(4)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三)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1)对罪犯考核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2)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整治内容:(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3)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五)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整治内容:(1)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3)充当司法掮客。我院工作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六)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违规延长、扣除审限问题。

  整治内容:(1)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案件审理存在严重超审限,久拖不决。(2)违规延长、扣除审限。

  (七)政法民生热线办理反馈中存在的重点问题。

  整治内容:(1)政法民生热线办理反馈不及时的问题。(2)政法民生热线办理反馈质量不高,答复人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我们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建议,可拨打电话69641796或致信邮箱hrqfy@chinacourt.org。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三、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整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整治内容:(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3)授意身边检察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打探案件、通风报信的;(4)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5)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6)对违反"三个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查处追责不到位,制度的威慑和警示作用未能充分体现;(7)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8)全院存在月记录报告数量为零的,院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存在年记录报告数量为零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整治内容:(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整治内容:(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整治内容:(1)业务部门不及时向第三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第三检察部、第六检察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5)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7)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8)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不及时核实,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9)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整治内容:(1)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2)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3)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4)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5)对其他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整治内容:(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违规行使检察权,履职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

  整治内容:(1)领导干部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视不够,对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2)落实"全院一盘棋"思想不到位,贯彻落实《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五态"发展的实施细则》、《关于服务保障怀柔科学城建设发展的实施细则》等重点工作不上心、不卖力、不到位;(3)检察人员未能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开展群众接访、释法说理、息诉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对人民群众监督诉求不能正面、积极回应,面对群众态度冷硬横推,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要求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上访、重大舆情等负面影响;(4)检察官不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挂名办案、不亲自阅卷、未实质性参与亲历事项;(5)对法律监督缺少深入研究,线索发现能力弱,线索移送激励制度不健全,监督规模、数量、质量上有欠缺,法律监督工作30条举措未完全落地;

  (6)检察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足,未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意识不强、思路不多、效果不突出;(7)对检察人员司法办案活动督察力度存在欠缺,检察权监督制约能力不足。

  我们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建议,可拨打电话010-59559562或致信邮箱:hrjc59559511@126.com。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四、公安分局顽瘴痼疾整治内容

  (一)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   

  整治内容:(1)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2)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相互帮衬",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3)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它问题。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整治内容:(1)对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刑事案件立案后,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的,对不构成犯罪的,不及时撤案、终止侦查的;(2)违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3)行政案件应当处罚而不处罚或降格处理的,不属于调解范围而以调代处的,办理刑事案件降格处理等问题。

  (三)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整治内容:(1)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把握实体条件、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的;(2)直接或者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等,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3)违反法律程序提请减刑、假释或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4)干预提请减刑、假释或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提请减刑、假释或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5)在提请减刑、假释或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6)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脱管、漏管,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7)对被认定在逃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依法履行上网通缉的;(8)没有对执行刑罚完毕需要移交戒毒机构继续执行强制戒毒决定的;(9)其他需要整治的问题。

  (四)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整治内容: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等问题。

  (五)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整治内容:(1)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违规参股借贷,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推销、指定产品的;(2)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分管的辖区或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其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3)其他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行为。

  (六)信访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信访案件源头化解措施针对性不强、落实不力的,少数基层单位重视程度不够,基层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七)其他突出问题和建议整治内容。

  我们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建议,可拨打电话010-61653387或致信邮箱(hrgajyzdb@bjhr.gov.cn)。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五、区司法局顽瘴痼疾整治内容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整治内容:宣传力度不够,社会认知程度不高。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整治内容:(1)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2)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地区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三)违规参股借贷。

  整治内容: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

  (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整治内容: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核把关不严,启动、提请等环节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五)律师违规代理案件。

  整治内容:(1)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违规收费;(2)律师跨所执业。

  (六)公证为民服务意识不强。

  整治内容:(1)接待、办证服务态度不够亲和;(2)部分公证办证期限过长、有拖沓现象;(3)部分公证事项要求群众提供的公证材料为非必要。

  (七)区内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落实经常居住地管理不到位。

  整治内容:距离城区较远的社区矫正对象人户分离现象较多,监督管理不便,将其变更到经常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困难。

  我们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建议,可拨打电话69604665或致信邮箱hrzgk@bjhr.gov.cn。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责任编辑: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