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0-02-26 11:16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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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北京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京政字〔2017〕12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有关规定,我委草拟了《怀柔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怀柔区委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区属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怀发〔2017〕23号),健全国资监管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北京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京政字〔2017〕12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有关规定,结合区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目前共八章,84条,包括总则、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工作职责、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6条

  该部分主要明确了该《暂行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名词解释及应遵循坚持依法依规问责、坚持客观公正定责、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等。

  (二)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共12条

  该部分主要明确了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应当追究相应责任;明确了公司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实物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三)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共6条

  该部分主要明确了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明确了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50万元(含)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明确了区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的认定依据;明确了区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等。

  (四)第四章责任认定,共9条

  该部分主要明确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明确了区属企业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明确了区属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违规经营投资情形,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等。

  (五)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共14条

  该部分主要明确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以及从重、加重处理情形;明确了区属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的处理方式;明确了区属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扣减薪酬标准;明确了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情形等

  (六)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共8条

  该部分主要明确了区国资委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明确了区属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明确了区属企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等。

  (七)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共23条

  该部分主要明确了开展区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以及对应工作内容;明确了区国资委和区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等。

  (八)第八章附则,共6条

  该部分主要明确了区属企业应研究制定本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区国资委备案;明确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的相关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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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文文